2017-02-27 10:45 | 來源:未知 | 作者:李致鴻 | [保險]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2月24日,保監會發布公告稱,根據此前對前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前海人壽”)現場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依法對其及相關責任人進行了行政處罰
保監出手,雷霆萬鈞。
2月24日,保監會發布公告稱,根據此前對前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前海人壽”)現場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依法對其及相關責任人進行了行政處罰。
具體而言,前海人壽主要存在編制提供虛假材料、違規運用保險資金等問題。對此,依據《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對前海人壽及相關責任人員分別作出了警告、罰款、撤銷任職資格及行業禁入等處罰措施。其中,對時任前海人壽董事長姚振華給予撤銷任職資格并禁入保險業10年的處罰。
此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曾獨家報道,保監會派出兩個檢查組分別進駐前海人壽、恒大人壽,檢查的主要方向是對上述兩家保險公司治理規范性、財務真實性、保險產品業務合規性及資金運用合規性。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表示:近年來,隨著保險市場快速發展,激進投資、集中舉牌、一致行動人并購等跨行業跨領域的新問題開始顯現。此次保監會的處罰體現了從嚴監管的思路,下一步有關部門還應通力合作,健全和完善監管制度,防微杜漸,支持保險資金更好地為實體經濟、國計民生服務。
前海人壽兩大“病灶”
對于前海人壽存在的問題,保監會公告詳盡闡述,一是存在編制提供虛假材料、二是違規運用保險資金等問題。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的信息顯示,前海人壽在就2015年11月增資活動提交的相關報告中,作出股東增資資金性質為自有資金等陳述。經查,相關增資資金情況與報告陳述不符。
而違規運用保險資金的行為則體現在五個方面,包括權益類投資比例超過總資產30%后投資非藍籌股票、辦理T+0結構性存款業務、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資質不符合監管要求、未按規定披露基金管理人資質情況、部分項目公司借款未提供擔保。
例如,在權益類投資比例超過總資產30%后投資非藍籌股票上,2015年和2016年,前海人壽在權益類資產投資比例超過總資產30%后,投資了多只非藍籌股。
再如,在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資質、未按規定披露基金管理人資質情況上,2015年至2016年,前海人壽以間接投資股權方式,認購深圳某產業基金企業(有限合伙)等多只基金份額,上述基金的管理人在注冊資本、管理資產等方面,未達到保監會對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資質要求;2015年至2016年,前海人壽向保監會提交的相關產業基金、股權投資基金項目材料報告,未按規定披露基金管理人的資質情況。
依法依規頂格處罰
鑒于上述情況,保監會對前海人壽采取了頂格處罰的措施。其中,前海人壽向保監會編制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條,對前海人壽罰款50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給予姚振華撤銷任職資格并禁止進入保險業10年的處罰。
而關于前海人壽違規運用保險資金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零六條及《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對前海人壽罰款30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時任副總經理兼財務負責人李明,時任資產管理中心總監游海,時任資產管理中心風險管理部總經理程靖剛,時任資產管理中心副總監孫磊進行了處罰。
事實上,“嚴”字當頭已經成為保監會監管主基調。2月22日,保監會主席項俊波在國新辦發布會上表示,“對個別渾水摸魚、火中取栗且不收斂、不收手的機構,依法依規采取頂格處罰,堅決采取停止新業務、處罰高管人員直至吊銷牌照等監管措施,絕不能把保險辦成富豪俱樂部,更不容許保險被金融大鱷所借道和藏身。”
他進一步表示:“保險市場就必須遵守保險監管的規矩,就必須承擔保險業對社會、對實體經濟、對人民群眾的社會責任,容不得挑戰監管的底線、破壞行業的形象、損害群眾的利益,否則我們就要堅決把它驅逐出保險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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