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昨天對原上海友誼(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友誼集團”)總經理、上海聯華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王宗南挪用公款、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對王宗南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沒收財產10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并處沒收財產100萬元;挪用公款違法所得120萬余元、受賄款269萬余元及受賄收益833萬余元予以追繳。
復星集團否認謀取不當利益
王宗南一案中,其曾為復星集團謀取利益。對此,復星集團昨天回應稱,從未在與友誼集團的合作中謀取過任何不當利益,也不存在王宗南給復星的利益輸送。王宗南買房的銷售行為發生在2003年。復星認為,銷售房價在當時市場極端低迷的環境下處于開發商市場折扣區間。
資料顯示,王宗南出生于1955年,中歐國際工商學院EMBA,碩士學位,高級經濟師。1995年,任友誼集團總經理,上海內外聯綜合商社總經理、黨委副書記兼聯華超市董事長、總經理;2003年4月,任上海百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裁兼友誼集團董事長,聯華超市董事長,上海友誼復星(控股)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2006年8月至2013年7月,擔任光明食品(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2014年7月28日,王宗南被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立案偵查;兩天后,上海市政協舉行十二屆十二次常委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撤銷王宗南十二屆市政協委員資格的決定。
擔任友誼集團領導期間違法犯罪
目前法院調查顯示,王宗南違法犯罪行為主要是發生在其擔任友誼集團領導期間,即2006年擔任“光明食品”董事長之前。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宗南在擔任友誼集團總經理、聯華超市董事長期間,于2001年至2006年間,伙同原聯華超市總經理良威、董事張增勇、財務總監徐苓苓、人事總監道書榮(均已被判刑),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先后十余次共同挪用聯華超市及其下屬單位公款共計1.95億余元用于上海立鼎有限公司、上海泉潤有限公司注冊、驗資、受讓股權、參與房地產投資等經營活動,并謀取個人利益。其中,王宗南獲取非法收益120萬余元。
從復星集團低價購買別墅
此外,被告人王宗南還在友誼集團與上海復星高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復星集團”)合作成立上海友誼復星(控股)有限公司后,利用職務便利,為復星集團謀取利益。2003年,王宗南向復星集團董事長郭某提出其父母欲購買復星集團下屬房產公司開發的別墅,郭某同意。同年1月至9月間,王宗南父母以每平方米3000元,總價208萬余元的低價購得上海市松江區淶亭南路兩套別墅。經估價,2003年上述兩套別墅的市場價與王宗南父母購房實際價格差額合計269萬余元。此后,上述兩套房產分別于2010年、2013年轉售他人,銷售得款共計1480萬元。
對于低價購買別墅一事,有媒體認為,王宗南在回答辯方提問時解釋,2003年初父母想買房,于是自己給相熟的開發商打了個電話,詢問是否方便看房。王宗南表示,房屋的購買錢款、房產證的名字均是自己父母的,此外,對于房屋的售價當時也不清楚,直到一年多以后,他才知道房屋的總價。
法院最終認定,被告人王宗南利用職務便利,伙同他人共同挪用公款1.95億余元,還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賄賂269萬余元,其行為分別構成挪用公款罪、受賄罪,挪用公款情節嚴重,依法應兩罪并罰,據此,依照刑法和相關立法解釋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文/本報記者 吳琳琳
作者:吳琳琳來源北京青年報)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