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銀行抵押品管理各自為政的時代終結了。
5月8日,銀監會印發《商業銀行押品管理指引》(下文簡稱“指引”),將押品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從完善押品管理體系、規范押品管理流程、強化押品風險管理三方面,督促和引導商業銀行加強押品管理。多位銀行人士對澎湃新聞表示,各家銀行都有自己的押品管理規定,容易醞釀多種風險事故,這種現象將在統一標準之后有所好轉。
彌補短板“第一板斧”
去年12月中旬,銀監會就該《指引》征求意見,時隔4個多月,正式文件就已經出爐。而在4月12日銀監會公開的《關于切實彌補監管短板提升監管效能的通知》(7號文)中,提到26項“彌補銀行業監管制度短板工作項目”中,《商業銀行押品管理指引》就是第一個下發的項目文件。
所謂押品是指債務人或第三方為擔保商業銀行相關債權實現,抵押或質押給商業銀行,用于緩釋信用風險的財產或權利。“當前,部分商業銀行押品存在管理體系不完善、管理流程不規范、風險管理不到位等現象,其風險緩釋能力沒有得到充分發揮。”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
《指引》要求商業銀行應至少將押品分為金融質押品、房地產、應收賬款和其他押品等類別,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細分。同時,應結合本行業務實踐和風控水平,確定可接受的押品目錄,且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擠掉估值“水分”
“目前商業銀行每家都有自己的押品管理制度,但是風險自控就會有水分在,統一標準后會有所好轉,”一位國有大行人士對澎湃新聞表示。
多位銀行人士對澎湃新聞表示,商業銀行押品管理缺乏統一標準存在兩個問題:一是銀行和貸款客戶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導致交易成本偏高,有時候判斷失誤,出現了該貸款的不給貸,不該貸款的卻放了款的現象;二是存在抵押品估值過高、擔保品被掉包的情形,這背后往往有銀行員工串通貸款人的身影。
針對不合理估值,《指引》第十七條規定,商業銀行應遵循客觀、審慎原則,依據評估準則及相關規程、規范,明確各類押品的估值方法,并保持連續性;原則上,對于有活躍交易市場、有明確交易價格的押品,應參考市場價格確定押品價值。采用其他方法估值時,評估價值不能超過當前合理市場價格。
而對于價值波動較大的押品,銀監會要求在每年至少重估一次的基礎上適當提高重估頻率,有活躍交易市場的金融質押品應進行盯市估值。此外,建立動態監測機制,跟蹤押品相關政策及行業、地區環境變化,分析其對押品價值的影響,及時發布預警信息。抵質押合同明確約定警戒線或平倉線的押品,商業銀行應在觸及警戒線時要及時采取防控措施,觸及強制平倉條件時應按合同約定平倉。
而對于一些由于技術問題,需要外部評估機構進行估值的情形,《指引》要求商業銀行建立“白名單”——明確外部評估機構的準入條件,實行名單制管理,評估及如果也需要內部審核確認。
重視第一還款來源
《指引》提出,商業銀行抵押品管理應遵循四個原則——合法性、有效性、審慎性和從屬性。
其中“從屬性”原則要求,商業銀行使用押品緩釋信用風險應以全面評估債務人的償債能力為前提。
對商業銀行來說,抵押貸款相較于信用貸款更為穩妥,在實際操作中,不少銀行重視抵押品這個第二還款來源,而忽視了企業現金流和還款能力。
銀監會相關人士解釋道,商業銀行發放抵質押貸款時,應避免過度依賴抵質押品而忽視第一還款來源。
“在信貸管理中既應重視抵質押品的風險緩釋作用,又不能過度依賴抵質押擔保而忽視對客戶的現金流量測算,要平衡好擔保貸款和信用貸款的關系,在加強抵押貸款管理的同時,合理發放信用貸款,為實體經濟特別是小微企業發展提供好金融服務,”銀監會人士稱。
值得注意的是,在《指引》第三十五條提到,押品由第三方監管的,監管方應將押品與其他資產相分離,不得重復出具倉儲單據或類似證明。
在重復質押方面,較為有名的一宗騙貸丑聞為2014年青島港有色金屬融資騙貸案。當時,青島德正資源控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德誠礦業,將一批礦石貨品存于一家倉庫,卻從不同倉儲公司處出具了倉單證明,并利用這些倉單從不同的銀行處重復質押融得百億巨資。
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曾經表示,青島港騙貸案的一個癥結就在于,銀行輕信倉單這些擔保品,而忽視了對企業信用的盡職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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