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11 08:52 | 來源:未知 | 作者:未知 | [產業]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據日前多家媒體報道,五年一度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將于本月14日召開。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亦從多名接近監管層的行業協會、機構人士處證實上述會議不日即將召開。
據日前多家媒體報道,五年一度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將于本月14日召開。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亦從多名接近監管層的行業協會、機構人士處證實上述會議不日即將召開。
記者同時獲悉,為了準備此次會議召開,一些監管部門正在將其涉及監管協調、混業領域的事項安排進行“前提”。
“目前的確正在等待會議的召開,這個會議過去通常都是在年初,這次擱到了年中。”7月10日,一位接近監管層人士表示,“我們之前有一些工作想在月內完成,目前都加緊節奏提到了上一周。”
21世紀經濟報道采訪獲悉,混業金融領域潛在的風險問題仍是業內關注的重點。此外,多位業內專家認為,現有金融監管體制的協調強化也有賴于相關立法的完善予以配套。
“防風險”被重點關注
自“十三五”規劃提出“改革并完善適應現代金融市場發展的金融監管框架,實現金融風險監管全覆蓋”后,有關金融監管體制調整的猜測便始終不斷。
業內專家指出,隨著金融混業化的加劇,當期金融體制調整的內在需求也不斷上升,而監管層已對此進行大量調研準備。
北大金融與證券研究中心主任曹鳳岐7月10日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當前整個金融行業從分業向混業轉變,體系的多元化發展要求體制進行轉變,根據需要建立符合發展方向的體制。
對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推進力度,中國人民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所副所長趙錫軍也在7月10日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監管層)前期已經做了大量調研、準備工作,基本完成前期工作,有關認識的統一、提高,方案的討論、形成就更加關鍵。”
而部分高風險的金融領域,成為了當前金融體制改革預期中被關注的重中之重。
“金融風險由傳統的信用風險向市場風險發展,無論哪個機構都面臨一定的風險,要根據它們不同的性質加以防范。”曹鳳岐指出。
“風險積累最多的領域,要分析是由自身內部管理不善造成,還是缺乏外部監管等造成。”趙錫軍表示。
趙錫軍同時認為,金融監管體制改革也需要解決原有金融生態存在的高風險、高杠桿等問題。
“金融是服務于經濟的,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意味著金融也發展到了相應的階段。”趙錫軍說,“需要認識并理解這一變化,學會適應,找到新的發展機遇。過去追求規模擴張、速度至上的服務方式會帶來高杠桿、高風險,影響金融安全,而轉向以質量、效率為目標的服務方式則需要相應的監管。”
“現在金融創新日益增多的情況下,各種復雜的業務創新出現,包括各類跨市場、跨機構的業務中包含的風險更加隱蔽和復雜,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監管的難度,甚至有部分監管覆蓋的領域,存在監管缺失的問題。”7月10日,新時代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潘向東表示,“這就需要對監管體制進行改革,根據其風險的形態特點進行相應防控規劃,以防范系統性風險為重,要對風險引爆點保持高度的警覺性。”
值得一提的是,7月4日央行發布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也表態將通過強化功能監管和政策協調性來預測、防控金融風險:“下一步聯席會議將強化功能監管、綜合監管和行為監管,實現金融監管全覆蓋。繼續加強對跨市場金融風險的監測預警,強化對重點領域金融風險防范化解的政策協調和行動配合,著力提高風險應對處置能力。”
協調組織有望浮水?
在受訪的業內專家看來,以一行三會為基礎構建新協調機制,或大概率成為此次金融工作會議有關強化協調監管的方向。
7月10日,曹鳳岐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就指出,對于監管協調機制的改善,可能會通過“成立聯合的一行三會行政機構,協調重大決策”來實現。
“要針對金融領域核心問題提出解決方案,要判斷其在現階段的表現及由什么原因造成,然后做相應的制度安排,還要對未來金融業怎樣服務實體經濟做出判斷和規范。”趙錫軍指出。
潘向東則指出:“新監管框架既要能全面覆蓋金融監管漏洞,實現監管效率的全面提升,又要能進一步推動整個金融體系的效率與公平,還要能充分顧全到現有利益格局,需要智慧與能力并重。”
而在多位專家看來,金融體制的調整改革除安排新的組織機構設置外,更需立法層面的保障。
“服務的對象發生改變,需要對應的立法保障其健康運行。”趙錫軍說,“過去的風險表現、運行環境等不如現在復雜,因此舊的法律法規可能無法適應新的經濟形勢,要服務新的經濟增長模式則需調整相關法規。”
“涉及法規立法,也需要根據發展不斷修改,適應需要,而且要加強執法力度。”曹鳳岐表示。
具體而言,同一金融產品歸屬不同金融監管部門帶來的監管割裂問題,就需要通過配套立法進行修正。
“例如《證券法》規定股票、公司債券、證券投資基金由證監會監管,但本質屬于投資基金性質的銀行理財產品卻歸銀監會監管,這不利于保持投資基金市場的完整性。”潘向東表示,“從這個角度看,金融體制改革需要涉及金融法規立法建設,以更好地實現功能監管與機構監管并舉,提高金融監管的專業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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