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19 09:27 | 來源:未知 | 作者:未知 | [產業]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辦法》對于不得核增生產能力及核減煤礦的范圍都進行了擴大,進一步突出加強安全生產的重要性。
應急管理部、國家礦山安監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于近日聯合印發修訂版《煤礦生產能力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和《煤礦生產能力核定標準》。新規定對露天礦的核增要求、煤礦安全生產要求更為嚴格,煤礦生產能力核定結果的審查和確認流程時間明顯縮短。
《辦法》對于不得核增生產能力及核減煤礦的范圍都進行了擴大,進一步突出加強安全生產的重要性。
其中,不得核增生產能力的煤礦中新增了正在履行改擴建、技術改造建設項目程序的,礦井采用單回路供電的,存在“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違法違規行為等情形。
部分導致煤礦不能核增的違法違規行為追溯時間延長。例如,“1年內發生過生產安全死亡事故的”的條文被調整為“2年內因采場布局不合理、采掘接續緊張導致生產安全死亡事故的”。出現上級公司向煤礦下達超能力產量和經濟指標情況的,追溯時間從半年內變為1年內。
近2年內連續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或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以及非停產限產原因,連續2年實際原煤產量達不到登記生產能力70%的煤礦,則將遭遇核減產能。
《辦法》關于煤礦生產能力的核定時間大幅縮短。煤礦生產能力核定結果審查申請提交初審部門,完成審查并簽署意見的時間從60個工作日降至30個工作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收到產能置換方案后的審批時間從90個工作日降至60個工作日。
《辦法》還新增一個時間限制,負責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門,收到經初審部門(煤礦上級企業)審查并簽署意見的煤礦生產能力核定結果,審查申請和產能置換方案確認函后,45個工作日內開展現場核查并完成審查確認工作。
有煤炭行業人士對上海證券報記者表示,以往的文件對于露天礦規模通常表述為中小型和大型及特大型露天煤礦,《辦法》在煤礦核定生產能力檔次劃分標準中,對露天礦的等級進行了明確劃分,使得產能核增標準更加明晰,對于露天煤礦的核增要求也更嚴格。
易煤研究院資深研究員楊潔表示,從《辦法》的修改和刪減看,首先,產能核增細則的明確避免了政策調控期某些界限不明確所造成的阻礙;其次,煤礦生產能力核定結果的審查和確認流程時間大大縮短,有助于優質產能的釋放,也便于政策調控期的政策落地更加快捷高效;針對近年來頻繁出現的中大型煤礦安全生產事故,《辦法》加強了對此類煤礦產能的管理,有助于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意識的進一步提高。“修訂后的《辦法》相對利好優質煤炭企業。”楊潔表示。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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