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04 15:08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作者:俠名 | [基金]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光鋒私募曾用名“內蒙古光大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資料顯示,光鋒私募股東為中國光大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金名創業信息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北京生利投資管理中心...
近日,中國證監會內蒙古監管局網站公布的關于對內蒙古光鋒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鋒私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2】6號)顯示,光鋒私募在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時存在以下行為。
一、管理的部分基金按照不同投資金額分設不同收益特征的基金份額,存在不公平地對待同一基金的不同投資者。
二、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收益脫離標的資產的實際收益率,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謹慎勤勉義務。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第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九)項的規定。依據《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內蒙古證監局決定對光鋒私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根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光鋒私募曾用名“內蒙古光大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資料顯示,光鋒私募股東為中國光大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金名創業信息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北京生利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股比例分別為40%、30%、30%。而中國光大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為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相關法規:
《私募辦法》第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托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私募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九)項: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內蒙古光鋒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內蒙古光鋒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在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時存在以下行為:
一、管理的部分基金按照不同投資金額分設不同收益特征的基金份額,存在不公平地對待同一基金的不同投資者。
二、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收益脫離標的資產的實際收益率,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謹慎勤勉義務。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第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九)項的規定。依據《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你公司應提高規范運作意識,加強合規內控管理,切實履行基金管理人職責,采取有效措施解決上述問題,并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內蒙古證監局
2022年6月24日
《電鰻快報》
熱門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