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商行異地業務開展情況差異很大,有的行非持牌機構團隊規??芍辽习偃?,有的僅兩三人。事實上,在此前監管針對同業業務的多輪整治下,同業圈已經出現了非持牌機構撤出的情況。”某城商行北京辦事處內部人士對《金融時報》記者透露。
近日有消息稱,近期銀監會城市銀行部通知就城商行異地非持牌機構情況開展調研,此次摸底是圍繞銀監會4號文(即《關于進一步深化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的通知》)展開,特別檢查“銀監會集中開展銀行業市場亂象整治工作后是否仍有頂風作案、違規新設的情況”。
專家分析,異地經營在相當時期內為城商行的快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種種亂象的出現也對其風險管理提出了更大挑戰。隨著監管摸底后采取進一步清理規范行動,城商行異地非持牌機構或將迎來變局。
異地非持牌機構風險暗涌
“在近年來經濟增速趨緩、利率市場化等挑戰下,中小銀行通過在異地設立機構,吸引人才,開展資金運營和債券、票據等金融市場業務,不失為尋找新的盈利增長點、推動轉型發展的一種嘗試,但也對風險管理提出了更大挑戰。”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董希淼接受《金融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對于城商行而言,異地非持牌機構意味著不受異地建立分支機構的限制,卻能開展各項業務,且業務數據也并不受當地銀監局管轄。從業內情況來看,北京、上海因聚集了監管和金融同業機構的優勢,近年來已成為中小銀行設立非持牌業務點的重點區域,眾多商業銀行在此設立資金運營、信用卡、票據、同業等相關業務據點。
部分異地非持牌機構存在實際業務與部門職能相背離是其中一大風險問題。東方金誠首席分析師徐承遠接受《金融時報》記者采訪表示,當前異地非持牌機構主要以資金運營中心、金融市場部甚至研發中心等形式外駐,主要從事資金業務、同業業務、票據業務甚至于理財營銷職能,一個異地部門可能兼任幾個部門的職能。
“總行對異地業務部門的授信管理和合規管理難度較大,部分異地業務部門可能超權限開展相關業務,容易形成風險隱患。”徐承遠表示。
“將在外君命有所不受。對異地人員,全行規章制度執行落實可能存在偏差,人員管理難度較大;同時,資金運營、金融市場等業務專業性較強,中小銀行總行層面往往缺乏專門的管理人才,難以對業務流程、風險管理實施有效的把控,存在一定的風險隱患。”董希淼表示。
不僅銀行自身風險管控存在局限,異地監管面臨的難度也很大。
“異地非持牌機構不受異地銀監局管轄,但總行所在地銀監局異地監管半徑太大,現場監管成本較高,在監管資源和監管手段上都存在局限。這類機構如存在業務經營規范性問題可能得不到及時有效監管和糾正。”徐承遠認為。
后期清理規范或“分類施策”
此次監管摸底后,城商行異地非持牌機構將迎來何種變局,受訪專家認為并不能一概而論。
“預計下一步監管規范大概率是疏堵并舉,既考慮中小銀行的實際,又考慮風險防控的需要,對異地機構進行分類管理。”董希淼認為。
徐承遠也提出,不同銀行由于業務規模、管理能力不同,其異地業務發展質量也存在差異,監管部門需區別對待,一刀切的清理方式或將沖擊金融市場活躍性。
具體來看,專家分析認為,對于部分銀行資金和同業業務規模較大,其異地業務部門已形成完善運作機制,風險管理能力較強、業務風格也較穩健和規范的,設立異地業務部門存在合理性和必要性,建議適度放寬持牌條件限制。
“異地銀監局勢必需要對這些機構進行持續監督,而確立其法律地位則是大前提。” 徐承遠認為,監管部門可考慮適度放寬持牌條件限制,對部分業務規模較大、且經營規范的異地經營機構授予牌照,以提高監管效率同時維護金融市場活躍性。
而針對其他部分業務規模較小、風控體系薄弱的異地非持牌機構,不論出于降低監管成本還是總行風控難度考慮,其回遷總行均勢在必行。
“在嚴格限制新設異地非持牌機構的同時,針對存量異地非持牌機構,監管部門需要設置合理的過渡期,確保這部分機構有序回遷。”徐承遠表示。
值得關注的是,結合城商行這類區域性金融機構的業務發展需求,從改善其經營狀況、提高其參與金融市場積極性的角度出發,多位專家也給出了思路。
“可考慮允許部分城商行、農商行在當地省會城市設立資金運營、金融市場等事業部或專營機構,并納入當地銀監局統一監管,部分解決其業務發展需求。”董希淼表示。
“可以以省一級為單位,在京滬等發達地區建立資金運營中心,配合監管實現總行所在地和異地銀監局兩地監管模式。” 徐承遠建議。
加強合規管理勢在必行
結合監管部門此次針對異地非持牌機構的調研行動,專家建議,從城商行自身而言,更需要從組織架構和制度層面對異地業務進行自我規范,加強對異地專營機構的合規管理,提高風險防范能力,以滿足監管要求。
徐承遠認為,在完善異地專營機構的人員體系方面,城商行可通過派駐總行合規人員、風險人員等形式,形成前、中、后臺分離的職能梯隊,從組織架構上確保異地專營機構的業務風險有效防控。
同時,在完善流程管理制度方面,可對異地專營機構的業務操作規程進行流程化梳理,確保其業務操作有章可循。“總行需要審慎確立異地專營機構的審批權限,根據其人員素質、業務類型、抗風險能力等綜合確定授信權限。”徐承遠認為。
此外,專家建議,總行層面可嘗試建立和完善異地調研制度,通過派出審計部門實地進行異地專營機構的專項審計等形式,提高異地專營機構風控效率和質量。
值得關注的是,此次異地機構的調研以及下一步規范行動,或將在短期內影響城商行資金業務的開展和盈利能力,并有可能拉大其與全國性大型銀行的差距。但從長遠看,這次規范行動將有利于保障城商行的規范發展和防范風險,有利于其健康穩健發展。
“規范的總體目的是引導中小銀行防控金融風險,回歸本源、回歸主業,更好地為實體經濟服務。”董希淼強調,對于城商行而言,下一步仍要深耕區域特點,聚焦核心業務,重點服務中小企業為主體的地方經濟,同時,要推進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設,尤其是要加強對創新業務、異地機構和流動性風險的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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