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報道,7月17日-20日,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恒豐銀行原董事長姜喜運等貪污、受賄、違規出具金融票證、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一案。檢方表示,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追究姜喜運的刑事責任,休庭后將擇期宣判。
據悉,山東省煙臺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姜喜運的多項罪行如下:2008年1月-2013年1月,被告人姜喜運利用擔任恒豐銀行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將恒豐銀行股份陸續轉至其個人或親友控制的公司名下,予以隱匿,據為己有,共計折合7.5億余元。2004-2013年,姜喜運利用擔任恒豐銀行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為江蘇正陽置業有限公司、高天國等公司和個人購買恒豐銀行股份、辦理貸款等方面提供幫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公司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6037.4萬余元,其中,姜喜運伙同被告人恒豐銀行原行長助理、財務負責人趙春英共同收受高天國給予的2300萬元。
2013年7月,姜喜運安排被告人恒豐銀行原行長助理、信用風險監控部總經理張文凱違規出具保函,未收取擔保手續費,情節嚴重。2014年9月,姜喜運指使被告人孫金光銷毀其實際控制的5家公司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情節嚴重。
公開資料顯示,姜喜運曾任恒豐銀行行長、黨組書記,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而恒豐銀行則是在2003年獲央行批準,由煙臺住房儲蓄銀行整體更名改制而來,同時恒豐銀行也成為當時全國第11家股份制商業銀行。2013年底,恒豐銀行資產規模逾6000億元,姜喜運到齡退休,恒豐銀行董事長一職則由空降而來的蔡國華擔任。隨后,2014年10月,煙臺市紀委監察局網站發布公告稱,恒豐銀行原董事長姜喜運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2015年1月15日,姜喜運被開除黨籍。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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