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28 03:06 | 來源:未知 | 作者:未知 | [保險]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通知》核心原則在于明確保險公司中介渠道管理必須做到管理責任到人、管理制度到位、信息系統健全,建立內部合規審計監督,強化保險公司對中介渠道合作主體的業務合規管理責任。
利用業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聘任不具任職資格高管人員、虛構業務套取費用……2019年以來,因存在多項違法違規行為,保險中介機構屢屢成為罰單榜“常客”,亦引發監管關注。2月26日,銀保監會正式發布《關于加強保險公司中介渠道業務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規范保險中介市場秩序。值得關注的是,此次強化了險企與保險中介機構之間的“連帶責任”,業內人士認為,其有助于保險中介更好地規范業務。
強化險企業務合規管理責任
銀保監會指出,《通知》核心原則在于明確保險公司中介渠道管理必須做到管理責任到人、管理制度到位、信息系統健全,建立內部合規審計監督,強化保險公司對中介渠道合作主體的業務合規管理責任。
具體來看,首先,保險公司需建立權責明晰的中介渠道業務管理制度體系,如保險公司應當在總部設置中介渠道業務條線管理部門和專崗,總部管理層應當設有中介渠道業務管理責任人,并向銀保監會報備;應當具備合法、有效、穩健的中介渠道管理制度,至少包括業務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信息系統管控制度,確保經營行為依法合規、業務財務數據真實透明;應當建立中介渠道業務合規審計制度,健全對業務部門、各級分支機構的合規審計,形成完善的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責任追究機制等。
其次,保險公司要加強對合作中介渠道主體的管理。以銀行、郵政、車商等保險兼業代理渠道管理為例,保險公司承擔業務合規性管理責任,建立定期數據核對機制,確保保單信息真實性。而與第三方互聯網平臺進行合作的,應由保險公司總公司統一管理第三方互聯網平臺合作業務的接入、簽約,明確各省級分公司歸口管理部門,加強業務合法合規性考核管理。
《通知》同時明確,保險公司要完善中介渠道業務合規監督。總部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向銀保監會報送中介渠道業務報告及數據表格電子版;每年3月1日前向銀保監會報送上一年度中介渠道業務合規情況內部審計報告,報告應包括保險中介渠道業務情況、風險評估情況、合規審計情況、違法違規問題處罰與整改情況以及公司認為其他應該報告的事項等,公司總經理應當在報告上簽字,并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開展中介渠道業務九個“不得”
作為保險經營機構與投保人之間重要渠道,近年來,保險中介機構規模增長迅速,貢獻了全行業超過七成的保費收入。
然而,在追求業務增長的同時,保險中介機構也成為行業違法違規的重災區。在銀保監系統2019年累計下發的137張罰單中,發給保險中介機構的占比過半。涉及違法違規行為包括利用業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聘任不具任職資格高管人員、編制虛假材料、虛構業務套取費用等。
例如四川寶瑞保險銷售有限公司,因存在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高管人員;未按規定報告股權變更事項;分支機構臨時負責人任期超過3個月;利用業務便利為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委托未持有本機構發放的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編制、提供虛假報告、報表、文件或者資料等多項違法違規行為,四川銀保監局對其處以警告并罰款65萬元,同時對相關責任人處以警告并罰款合計26萬元。
與此同時,保險公司利用中介渠道主體虛構業務套取費用等違規行為亦時有發生。四川銀保監局今年2月下發的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某財險公司南部縣支公司存在利用保險代理人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的方式套取費用的違法違規行為,對該公司與責任人處以罰款合計15萬元。
對此,此次《通知》亦明確要求,險企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中介渠道業務時的九個“不得”,包括不得給予中介渠道業務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委托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不得唆使、誘導中介渠道業務主體欺騙投保人;不得利用中介渠道業務主體套取費用;不得利用中介渠道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不得以各種方式侵占保費或騙取保險金;不得委托不具有相關資格的機構或人員從事保險銷售;不得編制虛假材料;不得開展違法違規活動。
針對保險中介市場亂象,2018年,監管機構已先后下發《關于開展2018年保險中介機構現場檢查的通知》及《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2019年以來,對保險中介渠道的監管亦持續加碼。
在市場分析人士看來,目前保險公司中介渠道業務占比相對較高,且市場競爭激烈,是滋生違規行為的主要原因。而強化險企與保險中介機構之間的“連帶責任”,有助于間接制約保險中介的銷售行為,進而更好的規范市場秩序。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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