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15 03:45 | 來源:證券時報 | 作者:未知 | [產業]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上述案件中的財務顧問費與信托合同中財務顧問費是兩種類型。說到底,這屬于信托業務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以財務顧問費的形式向融資方額外收取費用。“需要采用這種方式融資的項目往往存在瑕疵,業務人員因為收受好處而采用各種方式在公司內部極力‘配合’項目通行,往往給機構方埋下隱患。”
來自國有背景信托公司的兩名中層業務人員,相繼曝出一系列違法違規操作,不得不讓業界再次聚焦“財務顧問費”這一敏感存在。
證券時報記者注意到,原湖南信托北京業務總部總經理李某以財務顧問費的方式收受數額特別巨大的回扣,且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較大數額的財物,構成受賄罪及行賄罪;原湖南信托業務三部總經理伍某以財務顧問費的方式收受數額特別巨大的回扣,且向他人索取數額巨大的財物,構成受賄罪。上述兩人分別領刑10年6個月和6年,分別被罰款110萬元及80萬元,分別被追繳近1000萬元及近200萬元。
一位中型信托公司高管向證券時報記者表示,上述案件中的財務顧問費與信托合同中財務顧問費是兩種類型。說到底,這屬于信托業務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以財務顧問費的形式向融資方額外收取費用。“需要采用這種方式融資的項目往往存在瑕疵,業務人員因為收受好處而采用各種方式在公司內部極力‘配合’項目通行,往往給機構方埋下隱患。”
兩人多次聯手作案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信息,2012年~2016年期間,湖南信托兩名員工李某與伍某兩人聯手多次通過“財務與顧問費”這一途徑獲得非法收入。
例如:2012年上半年,楊某梁(已判決)在得知冷水江城鄉建設開發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冷水江市城鄉投”)有融資需求的情況下找到李某,請求李某幫忙。李某接受請托后,找到負責省內貸款業務的業務三部總經理伍某,要求幫忙解決貸款問題。伍某答應,李某即和楊某梁商量,要求楊某梁以財務顧問費的名義向冷水江市城鄉投收取好處,兩人平分。
楊某梁找到負責融資業務的副總經理伍某提出,要收取一定的顧問費并簽訂財務顧問協議。伍某在明知冷水江市城鄉投貸款實際用途與貸款合同不符以及抵押財產評估達不到貸款要求的情況下,仍然審批,并貸款9500萬元。冷水江市城鄉投將220萬元財務顧問費付到北京誠峰達公司賬戶,李某分得92萬元。
上述中型信托公司高管稱,這種在信托公司體外私下額外向融資方收取費用的情況,這些年在各家信托公司或多或少都存在,是信托行業的頑疾和毒瘤。這種體外收費的方式,信托公司單方面內部審計和稽查也難以發現。但從另一個維度要求公司提高項目審查標準,從而規避這類“里應外合”的不良項目。
湖南信托方面表示,自上述案件發生后,為預防職務犯罪,公司從四方面進行了改進,并取得了實效:一是堅持嚴肅政治生活,凈化政治生態;二是堅持以問題為導向,常抓不懈糾“四風”;三是堅持以教育為重心,以案明紀守底線;四是堅持以制度建設為抓手,強化監督抓預防。
李某有“立功表現”
業內人士坦承,如果項目沒有出現問題,額外賺取財務顧問費用的情況較難為外人察覺。另一種情況是,相關人員被舉報,由檢查機關辦理其他案件時“順藤摸瓜”而來。
在湖南信托這個案例中,也是李某先被偵查機關調查,之后“供出”伍某系其同伙。法院認為,湖南信托是湖南省人民政府下屬的全資國有企業,涉案城投公司亦系政府下屬的全資國有企業,雙方之間的融貸往來系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往來。在受賄的共同犯罪中,李某系主犯,應當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伍某系從犯,綜合其所起作用,可以減輕處罰。而李某如實供述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向伍某行賄的犯罪事實,可以認定為自首。對行賄罪可以從輕處罰。且李某協助公安機關抓獲逃犯,有立功表現,可以從輕處罰。對李某的違法所得,應當依法予以追繳。
伍某的辯護律師曾經提出,伍某不屬于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不能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而法院認為,湖南信托是湖南省人民政府下屬的全資國有企業,伍某系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系國家工作人員。最終,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10萬元;伍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
此外,追繳李某違法所得人民幣966.859萬元(含退賠266.0327萬元),追繳伍某違法所得人民幣196.5萬元。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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