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17 08:04 | 來源:電鰻快報 | 作者:石磊磊 | [快評]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專項意見說明1、獨立董事意見公司獨立董事認為:本次使用募集資金置換已支付發行費用的事項,履行了必要的審批程序,不影響募投項目的正常進行,不存在改變或變相改變募集...
證券代碼:688398 證券簡稱:賽特新材 公告編號:2020-018 福建賽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使用募集資金置換已支付發行費用的公告 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 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福建賽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賽特新材”)于 2020年 4 月 16 日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第三屆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使用募集資金置換已支付發行費用的議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資金置換已支付發行費用的自籌資金,置換資金總額為 2,919,782.97 元。 ●本次募集資金置換時間距離募集資金到賬時間不超過 6 個月,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
一、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同意福建賽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的批復》(證監許可[2019]2967 號)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決定書》([2020]39 號)核準同意,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 股)2,000萬股,每股發行價格 24.12 元,募集資金總額為 48,240.00 萬元,扣除發行費用5,929.85 萬元(不含增值稅)后,募集資金凈額為 42,310.15 萬元。容誠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對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資金到位情況進行了審驗,并出具了容誠驗字[2020]第 361Z0011 號《驗資報告》。 公司對募集資金采取了專戶存儲制度,募集資金到賬后,已全部存放于經董事會批準開設的募集資金專項賬戶內。公司與保薦機構、存放募集資金的銀行簽署了募集資金專戶監管協議,對募集資金的存放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二、使用募集資金置換已支付發行費用事項 本公司本次募集資金各項發行費用合計 59,298,522.43 元(不含稅),其中由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從募集資金中扣除尚未支付的承銷及保薦費50,615,094.34 元(不含稅),剩余發行費用 8,683,428.09 元(不含稅)。募集 資金到位前,公司已通過自籌資金支付發行費用 2,919,782.97 元(不含稅),現使用募集資金予以置換,具體如下: 序號 項目名稱 以自籌資金預先支付 擬置換金額 金額(單位:元) (單位:元) 1 律師費用 188,679.25 188,679.25 2 審計、驗資及評估費用 2,083,018.81 2,083,018.81 3 發行上市手續費用及其他 648,084.91 648,084.91 4 合計 2,919,782.97 2,919,782.97
三、審議程序 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和第三屆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使用募集資金置換已支付發行費用的議案》。公司獨立董事就該事項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容誠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保薦機構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出具了鑒證報告及核查意見。 公司本次募集資金置換的時間距募集資金到賬時間未超過六個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沒有與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實施計劃相抵觸,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正常進行,不存在改變募集資金投向和損害股東利益的情況。
四、專項意見說明 1、獨立董事意見 公司獨立董事認為:本次使用募集資金置換已支付發行費用的事項,履行了必要的審批程序,不影響募投項目的正常進行,不存在改變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投向和損害股東利益的情形,內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2 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13 年修訂)》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和《福建賽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資金置換已支付的發行費用 2,919,782.97 元。 2、監事會意見 本次募集資金置換已支付發行費用事項的時間距募集資金到賬時間未超過6 個月,決策和審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2 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的規定,不存在損害公 司利益情形,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資金 2,919,782.97 元置換已支付的發行費用。 3、會計師鑒證意見 容誠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福建賽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籌資金預先支付發行費用的鑒證報告》(容誠專字[2020]361Z0073 號),認為:賽特新材公司《以自籌資金預先支付發行費用的專項說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2 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12]44 號)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規定》(2013 年修訂)的規定編制,公允反映了賽特新材公司以自籌資金預先支付發行費用的情況。 4、保薦機構核查意見 保薦機構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關于福建賽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支付發行費用的自籌資金的核查意見》,認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支付發行費用的自籌資金事項已經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審議通過,獨立董事已發表了明確的同意意見,容誠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進行了專項核驗并出具了鑒證報告,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支付發行費用的自籌資金事項符合《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2 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13 年修訂)》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等相關規定;本次募集資金的使用沒有與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實施計劃相抵觸,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正常進行,不存在改變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投向和損害股東利益的情況。 綜上,興業證券對賽特新材本次審議的使用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支付發行費用的自籌資金事項無異議。
五、上網公告附件及備查文件 1、獨立董事關于公司使用募集資金置換已支付發行費用的獨立意見; 2、容誠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福建賽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籌資金預先支付發行費用的鑒證報告》; 3、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福建賽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資金 置換預先已支付發行費用的自籌資金的核查意見》; 4、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決議; 5、第三屆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決議。
特此公告。 福建賽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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