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20 09:42 | 來源:電鰻快報 | 作者:李笑笑 | [快評]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5月20日,深圳市飛馬國際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發布公告稱,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披露了《關于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行...
《電鰻快報》文/
5月20日,深圳市飛馬國際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飛馬國際”)發布公告稱,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3 日披露了《關于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公告編號:2020-026),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以下簡稱“深圳證監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20] 2 號),深圳證監局依法擬本公司及相關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決定書原文顯示:
“當事人:深圳市飛馬國際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馬國際或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區大新路 198 號馬家龍創新大廈 A 棟 601。
黃壯勉,男,1970 年 2 月出生,飛馬國際實際控制人,時任飛馬國際法定 代表人、董事長,住址:深圳市福田區。
費益昭,男,1979 年 11 月出生,時任飛馬國際副總經理兼董秘,住址:深 圳市福田區。
喬康,男,1985 年 2 月出生,時任飛馬國際監事,住址:深圳市福田區。
依據 2005 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 2005 年《證券法》) 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飛馬國際涉嫌違法違規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 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飛 馬國際提出陳述申辯但不要求舉行聽證,其余當事人均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要 求舉行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飛馬國際存在如下違法事實:
未按規定披露重大擔保事項 2018 年 5 月,深圳市前海方興資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前海方興)與綿陽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綿商行)簽訂《人民幣流動資金借款 合同》,約定向綿商行借款 2 億元,借款期限 6 個月。飛馬國際控股子公司東莞 市飛馬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飛馬)與綿商行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 為前海方興借款提供擔保。
2018 年 5 月,鎮江華商金恒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商金恒)與五礦國 際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礦信托)簽訂《應收賬款收益權轉讓暨回購合同》, 約定向后者轉讓 6.5 億元應收賬款,轉讓價款 5.5 億元,并約定了回購條件;上 海長然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長然)與五礦信托簽訂《應收賬款收益權轉 讓暨回購合同》及《應收賬款收益權轉讓暨回購合同補充協議》,約定向后者轉 讓 6.6 億元應收賬款,轉讓價款 5.5 億元,并約定了回購條件。此外,飛馬國際 的控股股東飛馬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馬投資)與五礦信托簽訂《綜合 授信合同》,約定飛馬投資可向五礦信托申請使用 5 億元綜合授信額度,授信額 度使用期限為 2018 年 5 月 10 日至 2022 年 5 月 10 日。東莞飛馬與五礦信托簽訂 《最高額抵押合同》,為華商金恒、上海長然、飛馬投資履行前述合同提供擔保。
2018 年 8 月,深圳市艾普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艾普貿易)與綿商行簽 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向綿商行借款 6 億元。東莞飛馬與綿商行簽訂《最 高抵押合同》,為艾普貿易借款提供擔保。
以上對外提供重大擔保總額達 24 億元(實際發生借款金額 18 億元),占飛 馬國際 2017 年底凈資產的 58%,飛馬國際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項、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及時披露。
二、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事項
2018 年 7 月至 8 月,飛馬國際及其全資子公司飛馬國際物流(深圳)有限 公司以支付預付款方式,向上海長然、上海昌何實業有限公司轉出 138,234 萬元, 其中 137,459 萬元經深圳市合拓礦業投資有限公司中轉后,轉入飛馬投資。
以上關聯交易事項,總額達 137,459 萬元,占飛馬國際 2017 年底凈資產的 33.22%,飛馬國際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及時披露。
三、未按規定披露控股股東股權質押事項 2018 年 6 月 29 日至 9 月 6 日,飛馬投資將其持有的飛馬國際合計 4,102萬股股票質押,但未按規定通知上市公司并及時披露質押股份。2018 年 9 月 3 日,深圳證券交易所就股票質押事項下發問詢函,飛馬國際向飛馬投資核實后于2018 年 9 月 18 日進行了披露。
以上質押事項,飛馬國際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 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項,《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 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及時披露。
飛馬國際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黃壯勉安排了上述對外擔保、關聯交易、 股權質押事項,并向上市公司隱瞞相關情況。飛馬國際時任董秘、副總經理費益 昭,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知悉大股東股份變動情況。飛馬國際時任監事喬康 是辦理土地抵押事項具體經辦人員。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回購合同、相關人員詢問筆錄、 相關會計憑證及銀行轉賬流水等證據證明。
我局認為,飛馬國際上述行為違反了 2005 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 構成 2005 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 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規定披露信息”違法行為,黃壯勉指使從事信息披露違法行 為,構成 2005 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所述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信 息披露違法行為。黃壯勉、費益昭、喬康為飛馬國際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飛馬國際陳述申辯意見稱,未按規定披露對外重大擔保項下,實際發生借款 金額是 18 億元。經復核,我局認為,該意見與本案事實相符,并且不影響對外 提供重大擔保總額 24 億元的認定,同意對申辯提出的事實予以載明。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 2005 年《證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我局決定:
1.對飛馬國際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六十萬元罰款;
2.對黃壯勉作為飛馬國際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以六十萬元罰款;對黃壯勉作為飛馬國際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十萬元罰款。合并對黃壯勉給予警告,并處以九十萬 元罰款;
3.對費益昭給予警告,并處以十五萬元罰款;
4.對喬康給予警告,并處以十五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 15 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 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 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 理委員會稽查局和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 定書之日起 60 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 罰決定書之日起 6 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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