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16 15:15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作者:俠名 | [產業]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時任董事長、總經理徐緒炯安排并知悉上述代持事項,時任副董事長、董事會秘書錢魯泓對相關代持行為知情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16日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網站日前公布的《關于給予昆山華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紀律處分的決定》(〔2022〕319號)顯示,經查明,昆山華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恒股份”,833444)存在以下違規事實。
2007年起,被代持人莊某、朱某玲、孫某華、徐某等21名時任公司員工作為委托方委托代持人徐樂(時任董事)、鐘光紫(時任董事)、方某棟、邵某權、徐某娟5人代持公司股權。截至公司掛牌時,該類代持股數量為89.2791萬股,代持股占比為1.12%;截至掛牌時,上述股權代持情況未還原。
2008年起,掛牌公司控股股東上海華恒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恒企管”)、公司第五大股東昆山成通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通公司”)及王某為置換股權需要形成代持關系。截至掛牌時點具體代持情況如下:公司控股股東華恒企管作為代持方,代成通公司持股715萬股,占比8.83%,代王某持股份100萬股,占比1.23%;成通公司作為代持方,代華恒企管持有公司200萬股股份,占比2.27%。截至掛牌時,上述股權代持情況未還原。截至2015年10月,相關代持情況已還原。
時任董事長、總經理徐緒炯安排并知悉上述代持事項,時任副董事長、董事會秘書錢魯泓對相關代持行為知情。
全國股轉公司判定,華恒股份公司股份代持的事項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1.5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準指引(試行)》第四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第十一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時任董事長、總經理徐緒炯對股權代持事項知情,時任副董事長、董事會秘書錢魯泓對股權代持事項知情,上述信息披露義務人均未就該違規事項進行披露,存在未勤勉盡責的情形,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1.5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第十一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掛牌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6.2條、第6.3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全國股轉公司決定給予昆山華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給予時任董事長、總經理徐緒炯,時任副董事長、董事會秘書錢魯泓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此外,全國股轉公司同日公布的《關于對徐樂、鐘光紫采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股轉監管執行函〔2022〕485號)顯示,時任董事徐樂、鐘光紫存在代持行為,未就該違規事項進行披露,存在未勤勉盡責的情形,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1.5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第十一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掛牌公司股份代持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6.1條的規定,全國股轉公司監管執行部決定對徐樂、鐘光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對于上述懲戒,將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華恒股份2015年8月24日披露的《關于公司股票將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的提示性公告》顯示,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在新三板掛牌,主辦券商南京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第九條規定:主辦券商應督導掛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以及對外擔保、重大投資、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序與規則等。
公司2021年年報顯示,公司控股股東為上海華恒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為徐緒炯,無一致行動人;徐樂系實際控制人徐緒炯之子;鐘光紫系實際控制人徐緒炯胞妹徐麗娟之子。徐緒炯自2020年5月20日至2023年5月19日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徐樂自2020年5月20日至2023年5月19日任公司副董事長、副總經理;鐘光紫自2020年5月20日至2023年5月19日任公司董事、副總經理。
徐緒炯,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本科學歷,高級工程師。1982年畢業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焊接專業,曾在南昌航空工業學院焊接教研室任教;1986年至1987年受航空工業部派遣赴法國中央理工大學研修;曾為中國焊接協會常務理事,中國電器工業協會電焊機分會副理事長,現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華恒股份2021年12月10日披露的《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輔導備案公告》顯示,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提交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輔導備案材料,2021年12月10日江蘇證監局出具確認輔導備案日期的通知,確認公司輔導備案日期為2021年12月10日。輔導機構為南京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與南京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簽署相關輔導協議。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1.5條規定: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主辦券商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主辦券商依法披露的信息,應當第一時間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指定信息披露平臺公布。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第十一條規定:申請掛牌公司應披露公司股權結構圖,并披露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前十名股東及持有5%以上股份股東的名稱、持股數量及比例、股東性質、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是否存在質押或其他爭議事項的具體情況及股東之間關聯關系。申請掛牌公司應披露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基本情況以及實際控制人最近兩年內是否發生變化。申請掛牌公司應簡要披露設立以來股本的形成及其變化和重大資產重組情況。如果股權變化情況較復雜,可采用流程圖、表格或其他形式梳理歸并,并作為附件披露。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掛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下列情形的,應披露具體情況:
(一)本人及其直系親屬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持有申請掛牌公司股份的。
(二)相互之間存在親屬關系的。
(三)與申請掛牌公司簽訂重要協議或做出重要承諾的。
(四)在其他單位兼職的。
(五)對外投資與申請掛牌公司存在利益沖突的。
(六)最近兩年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被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受到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公開譴責的。
(七)其它對申請掛牌公司持續經營有不利影響的情形。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6.1條規定: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對本業務規則1.4條規定的監管對象采取下列自律監管措施:
(一)要求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其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主辦券商、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對有關問題作出解釋、說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聘請中介機構對公司存在的問題進行核查并發表意見;
(三)約見談話;
(四)要求提交書面承諾;
(五)出具警示函;
(六)責令改正;
(七)暫不受理相關主辦券商、證券服務機構或其相關人員出具的文件;
(八)暫停解除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證券賬戶交易;
(十)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十一)其他自律監管措施。
監管對象應當積極配合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日常監管,在規定期限內回答問詢,按照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要求提交說明,或者披露相應的更正或補充公告。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6.2條規定: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本業務規則、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其他相關業務規定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6.3條規定: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業務規則、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其他相關業務規定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并記入誠信檔案: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認定其不適合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全國股轉公司對本細則第二條規定的主體可以采取以下紀律處分:
(一)通報批評,即全國股轉公司在一定范圍內或以公開方式對監管對象進行批評;
(二)公開譴責,即全國股轉公司以公開方式對監管對象進行譴責;
(三)認定其不適合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即全國股轉公司以公開方式認定監管對象三年及以上不適合擔任掛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暫不受理機構或者其從業人員出具的相關業務文件,即全國股轉公司在三個月到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證券公司、財務顧問、資信評級機構、受托管理人或者履行同等職責的機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機構或者其相關人員提交或簽字的相關業務文件;
(五)暫?;蛘呦拗平灰讬嘞蓿慈珖赊D公司對存在違規的交易參與人,暫停或者限制部分或者全部交易單元的交易品種、方式、規模等交易權限;
(六)取消交易權限,即全國股轉公司對存在違規的交易參與人,關閉其相關交易單元的交易品種、方式、規模等交易權限;
(七)取消交易參與人資格,即全國股轉公司對存在違規的交易參與人,取消其交易參與人資格;
(八)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紀律處分。
以下為原文:
全國股轉公司紀律處分決定書
〔2022〕319號
關于給予昆山華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紀律處分的決定
當事人:
昆山華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地址:江蘇省蘇州市昆山市開發區華恒路100號。
徐緒炯,時任董事長、總經理。
錢魯泓,時任副董事長、董事會秘書。
經查明,昆山華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恒股份”、公司)存在以下違規事實:
2007年起,被代持人莊某、朱某玲、孫某華、徐某等21名時任公司員工作為委托方委托代持人徐樂(時任董事)、鐘光紫(時任董事)、方某棟、邵某權、徐某娟5人代持公司股權。截至公司掛牌時,該類代持股數量為89.2791萬股,代持股占比為1.12%;截至掛牌時,上述股權代持情況未還原。
2008年起,掛牌公司控股股東上海華恒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恒企管”)、公司第五大股東昆山成通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通公司”)及王某為置換股權需要形成代持關系。截至掛牌時點具體代持情況如下:公司控股股東華恒企管作為代持方,代成通公司持股715萬股,占比8.83%,代王某持股份100萬股,占比1.23%;成通公司作為代持方,代華恒企管持有公司200萬股股份,占比2.27%。截至掛牌時,上述股權代持情況未還原。截至2015年10月,相關代持情況已還原。
時任董事長、總經理徐緒炯安排并知悉上述代持事項,時任副董事長、董事會秘書錢魯泓對相關代持行為知情。
華恒股份公司股份代持的事項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1.5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準指引(試行)》第四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第十一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時任董事長、總經理徐緒炯對股權代持事項知情,時任副董事長、董事會秘書錢魯泓對股權代持事項知情,上述信息披露義務人均未就該違規事項進行披露,存在未勤勉盡責的情形,違反了《業務規則》第1.5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第十一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掛牌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根據《業務規則》第6.2條、第6.3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我司作出如下正式決定:
給予昆山華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給予時任董事長、總經理徐緒炯,時任副董事長、董事會秘書錢魯泓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華恒股份應當自收到本紀律處分決定書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在我司指定信息披露平臺及時披露相應信息。
全國股轉公司
2022年8月4日
全國股轉公司自律監管措施決定書
股轉監管執行函〔2022〕485號
關于對徐樂、鐘光紫采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
當事人:
徐樂,昆山華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
鐘光紫,昆山華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
經查明,昆山華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徐樂、鐘光紫在以下違規事實:
2007年起,被代持人莊某、朱某玲、孫某華、徐某等21名時任公司員工作為委托方委托代持人徐樂(時任董事)、鐘光紫(時任董事)、方某棟、邵某權、徐某娟5人代持公司股權。截至公司掛牌時,該類代持股數量為89.2791萬股,代持股占比為1.12%。截至掛牌時,上述股權代持情況未還原。
時任董事徐樂、鐘光紫存在代持行為,未就該違規事項進行披露,存在未勤勉盡責的情形,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1.5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第十一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掛牌公司股份代持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根據《業務規則》第6.1條的規定,我司作出如下決定:
對徐樂、鐘光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應當按照《業務規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等業務規則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保證信息披露真實、完整、準確、及時。特此告誡你方應當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并吸取教訓,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否則,我司將進一步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或給予紀律處分。
對于上述懲戒,我司將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掛牌公司應當自收到本自律監管措施決定書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在指定信息披露平臺披露相應信息。
全國股轉公司監管執行部
2022年8月4日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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