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26 14:42 | 來源:電鰻快報 | 作者:電鰻號 | [財經]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證監會發現長城證券在保薦南京越博動力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電鰻財經》文電鰻號
近日,南京越博動力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越博”或“越博動力”)發布的關于被債權人申請破產的進展公告顯示,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在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獲悉被債權人南京尤瑪包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尤瑪公司”)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南京中院”)申請破產。
此外,*ST越博于近日收到南京中院送達的《通知》、《傳票》及《破產清算申請書》等材料,主要內容如下:申請人尤瑪公司向南京中院申請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南京中院定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下午14 時 30 分舉行聽證。截至公告披露日,*ST越博尚未收到南京中院對債權人尤瑪公司申請公司破產清算事項的受理文件,申請人的申請是否被法院受理,*ST越博是否進入破產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電鰻財經》關注到,*ST越博于2018年5月在深交所創業板上市,公司申報上市時的保薦券商為長城證券。*ST越博主營業務為新能源汽車動力總成系統的研發、生產與銷售,包括整車控制系統、驅動電機系統、自動變速系統,適用于不同動力驅動的各類新能源汽車。
《電鰻財經》關注到,長城證券曾因對*ST越博的保薦業務被證監會采取監管談話措施。2019年10月15日,證監會下發關于對長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原文顯示,經查,證監會發現長城證券在保薦南京越博動力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是長城證券在出具的發行人發審會后事項文件中,未向證監會報告以下事項:2018年2月財政部發布補貼標準降幅較大的新能源汽車補貼退坡政策,及該政策可能對發行人及其所屬新能源汽車動力總成系統行業、對發行人下游新能源汽車整車制造行業產生的影響;2018年一季度發行人客戶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及其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經營產生的影響;
二是未督促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上述新能源汽車補貼退坡政策以及客戶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的相關內容和風險,未督促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中完整披露2018年4月啟動首次公開發行前正在履行的重大銷售合同;
三是擅自刪減發行人2018年4月首次公開發行環節公告的招股說明書“重大合同”內容,該份招股說明書與向我會報送的招股說明書最終封卷稿相比,擅自刪除原披露的兩份正在履行的重大銷售合同。
證監會指出,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第四條規定。依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第六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證監會決定對長城證券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要求長城證券分管保薦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于2019年11月15日10時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證監會接受監管談話。
同時證監會指出,上述違規行為的發生,反映長城證券內部控制存在薄弱環節,現責令長城證券對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并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整改情況的報告報送證監會。
2023年4月28日,*ST越博發布長城證券關于越博動力2022年度募集資金存放及使用情況的專項核查意見,公告顯示,長城證券作為*ST越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保薦機構,根據相關法規文件相關規定,對越博動力 2022 年度募集資金存放及使用情況進行了核查。
公告顯示,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越博動力 2022 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符合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2 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2 號—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等法規文件的規定,對募集資金進行了專戶存儲和專項使用,并及時履行了相關信息披露義務,募集資金具體使用情況與公司已披露情況一致,不存在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用途和損害股東利益的情況,不存在違規使用募集資金的情形。保薦機構對越博動力 2022 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無異議。
《電鰻財經》將對*ST越博未來營業情況,及股價表現保持關注。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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