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曝光一嗨、悟空、瑞卡等國內知名汽車租賃公司存在保險“貓膩”,讓租車公司虛報三者險保障、兩邊通吃保險賠款的內幕被揭露了出來。不過,他們更嚴重的“問題”已經被監管部門盯上了。
四川保監局: 接到投訴后將查處
昨日,四川保監局在接受成都商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針對報道中提到的租車公司在沒有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前提下,打著“保險”的名義向租車者收取“基本保險費”一事,保監局稽查處和中介處在接到投訴后將進行摸底調查,若情況屬實,租車公司這種違規銷售保險產品的行為將受到行政處罰。
不僅如此,其他地區的保監局也發現了類似的問題。近日,成都商報記者獲悉一份名為《對汽車租賃公司涉嫌非法經營保險業務的分析及建議》,該文件由某地方保監局明察暗訪后成文,直指汽車租賃公司“四宗罪”:直接向承租人收取“保險費”,涉嫌構成非法經營保險業務;收取基本保險費,涉嫌構成強賣保險行為;對保險合同信息披露不充分;保險費計算的合理性有待商榷,可能構成不當得利。
將建議保監會行專項整治
根據《建議》內容,上述地方保監局已對汽車租賃公司存在的4大保險經營問題進行了摸底和調研,需要從保監會層面加強監管整治。該文件建議保監會對汽車租賃公司涉嫌非法從事保險經營的行為進行專項整治,加強相關信息的披露,維護消費者的知情權。
租車公司“四宗罪”
一宗罪
無銷售保險資質 涉嫌非法經營
根據《建議》內容,當前國內市場規模較大的汽車租賃公司有神州租車、一嗨租車、首汽租車和瑞卡租車4家。經了解,這4家汽車租賃公司均以被保險人和投保人身份,按年以公司的名義將營運車輛統一向保險公司投保,然后再向承租人提供短期保險服務。該保監局認為,汽車租賃公司存在既無經營保險業務的資質,提供的保險又未經審核或備案,就直接向承租人收取“保險費”的問題,涉嫌構成非法經營保險業務。
據了解,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要求,2015年修訂的保險法第六條規定:“保險業務由依照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保險業務。”當前能夠銷售保險產品的機構主要有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不過記者登錄中國保監會官方網站查詢后發現,4家租車公司均未在四川保監局管轄范圍內取得保險經營資質,也無網上銷售保險資質,因此在四川地區并無銷售保險產品的資質,目前他們直接向承租人收取保險費的行為涉嫌構成非法經營保險業務。
《建議》還指出,汽車租賃公司銷售的短期保險產品并未經過備案審批。根據《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保險公司銷售的保險產品應經過審批或備案。截至目前,保監會和中保協均未審核和備案過按日銷售的汽車保險產品,汽車租賃公司銷售的相關產品屬于非法產品,構成非法經營保險業務。
此外,汽車租賃公司提供的不計免賠服務實質是不計免賠險,如果汽車租賃公司就免賠部分單獨向租車人收費,并將收費作為今后事故理賠基金,而不交給保險公司,也將涉嫌構成非法經營保險業務。
二宗罪
收取商業車險費 涉嫌強買強賣
《建議》內容顯示,目前汽車租賃公司租賃方式分為線上預訂、電話預訂和門店預訂三種,其中線上手機APP預訂成為最主要方式,保險服務也多通過此渠道銷售。以一家租車公司APP為例,當選好車輛點擊“立即訂車”后,顯示的費用合計金額大于首頁顯示的日均租車費用,此時費用除車輛租賃及門店服務費,還包含基本保險費和手續費。“基本保險費”未對各類保險的價格分別說明,也未充分揭示保險及不計免賠服務的具體內容。
根據保險法第十一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愿訂立。”而汽車租賃公司為承租人提供的保險中,除第三者責任險為法律規定的強制保險外,其余險種均為商業保險,不屬于強制險范圍。也就是說,汽車租賃公司不能強制要求汽車承租人購買。
《建議》指出,“被調查的4家汽車租賃公司都將這些保險作為必選項目,強制承租人必須購買,違背了保險合同自愿訂立原則,侵害了消費者的消費選擇權,涉嫌構成強賣保險”。
三宗罪
保險合同信息披露不充分
汽車租賃公司存在的第三個問題是對保險合同信息披露不充分。《建議》指出,汽車租賃公司向承租人提供保險服務涉及的保險合同為格式合同,但并未充分履行向承租人的說明義務。一方面,承租人支付保險費時,僅顯示汽車租賃費,而在確認支付后才顯示需要交納的保險費,汽車租賃公司并未對保險費所覆蓋的保險內容進行充分披露。另一方面,一些汽車租賃公司甚至故意隱瞞承保范圍,導致承租人在索賠時發現保險內容與汽車租賃公司官網公布的不符。
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四宗罪
保費虛高 或構成不當得利
《建議》還指出,汽車租賃公司保險費計算的合理性有待商榷,可能構成不當得利。
上述保監局調查發現,汽車租賃公司收取的基本保險費在租賃收入中的平均占比約15%。而根據神州租車和一嗨租車的財報,其支付給保險公司的保險費用在租金收入中的占比分別為4.1%和5.4%,保險費用支出占比遠遠少于保費收入占比,即汽車租賃公司從承租人收取的保險費遠遠高于其實際保險費用支出。
另一方面,汽車租賃公司收取的保險費遠遠高于保險公司提供類似保險服務的收費。以其中一家租車公司的大眾朗逸為例,按照2016年年報披露的65.1%的車隊利用率,其車年均保費收入為21385元,而平安財險類似包含1000元不計免賠保險的年保費為6356元,人保財險包含2000元不計免賠保險的年保費為8982元。租車公司收取的保險費用分別是平安財險和人保財險報價的3.36倍和2.38倍。
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公平、合理擬訂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汽車租賃公司保險服務定價過高,且費率未經過審批或備案,嚴重侵犯了消費者利益。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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