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15 11:16 | 來源:未知 | 作者:米萊 | [券商]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退市新政中,監管層首次將信息披露的處罰力度,提高到“直接退市”這一強度,就是對注冊制改革的一種強力推進,也是對A股市場常年“只進不出”現象的積極一種回應。
作者:米萊
近日,證監會就修改《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指導意見》公開征求意見(以下簡稱“《修改意見》”)。從《修改意見》來看,未來退市執行力度將明顯加強,而退市制度也會越來越市場化。
信披工作被行政處罰3次直接退市
文件中盯著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且引入了“黃牌機制”:在過往5年時間,只要因信息披露工作被行政處罰3次,上市公司就會被趕下場。
參照這一退市規則,發現5年以來,兩市已經有14家公司,由于證券法的一百九十三條(主要為信息披露違規)遭遇證監會行政處罰,共計發布23份處罰公告。
而參照交易所公開說明,如果從嚴原則執行“新老劃斷”,即新規發布后,“公司被行政處罰決定或生效司法裁判認定存在違法事實的,無論其行為發生時點,其是否構成重大違法退市情形均適用新規”,則過往的5年行政記錄可能將納入統計,這也意味著已被處罰公司將有更多風險。
可以說在本次的退市新政中,監管層首次將信息披露的處罰力度,提高到“直接退市”這一強度,就是對注冊制改革的一種強力推進,也是對A股市場常年“只進不出”現象的積極一種回應。
六大違法行為適用從嚴可追溯
滬深兩所發布《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的六大違法情形:
(一)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或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被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構成欺詐發行,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二)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并構成重組上市,申請或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被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構成欺詐發行;
(三)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根據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導致連續會計年度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終止上市標準,其股票本應被終止上市;
(四)上市公司在申請或披露的文件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上市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五)上市公司最近60個月內,被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作出3次以上行政處罰;
(六)交易所根據上市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影響等因素認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退市新政指的“行政處罰”并非一般行政處罰,而是有3種類型:
1、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由此看來,監管層未來會對信息披露工作加大監管力度,每家上市公司在5年里只有3次機會,一旦因信息披露問題觸發《證券法》一百九十三條3次,公司將直接面臨退市風險。
而對時間節點上的確認,這次退市新政征求意見稿發布后,交易所公開表態新老劃斷“從嚴執行”、“ 就是要打消市場不法分子的幻想”。參照上交所的公開信息,退市新政在新老劃斷上,將按照從嚴原則執行。具體而言,新規發布前,上市公司已經因重大違法被終止上市的,適用原規定。新規發布后,公司被行政處罰決定或生效司法裁判認定存在違法事實的,無論其行為發生時點,其是否構成重大違法退市情形均適用新規。
深交所在征求意見稿發布后,也公開表稱,將做好新舊制度的銜接安排。《辦法》發布前,上市公司已被認定構成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并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適用原規定;《辦法》發布后,上市公司被行政處罰或生效司法裁判認定存在違法事實的,無論其行為發生時點,其是否構成重大違法退市情形均適用新規。
雖然上述表態均為交易所的公開信息、并未寫入征求意見稿,但也可看出監管層對于該問題的決心和力度。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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