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08 09:44 | 來源:未知 | 作者:未知 | [產業]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2018年9月底,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大智慧(3350,-005,-147%)(維權)(601519)以及立信會計師事務所針對大多數投資者索賠提起的上訴,大智慧虛假陳述索賠案中投資者獲得終審勝訴判決。
問題一:目前是否所有案件都已經終審判決?
許峰律師介紹,目前僅很少部分案件作出了終審判決,大多數案件都還在等待階段,國慶節后系列判決應該會陸續送達給原被告各方。
問題二:終審判決中對于投資者損失與大智慧虛假陳述因果關系的認定思路如何?
上海高級法院在判決中認為,對于普通市場投資者而言,大智慧公司提前確認及虛增收入、利潤的行為,足以構成導致股票價格上漲的因素。對公司收入、利潤成本分配也可能存在影響投資者對公司股票價值的判斷。投資者在虛假陳述實施日(2014年2月28日)之后,揭露日(2015年11月7日)之前購入系爭股票,持有至2016年1月12日仍未賣出,符合虛假陳述司法解釋中確定的索賠條件。一審法院認定投資者的交易損失與大智慧公司的證券虛假陳述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并無不當。
問題三:對于系統風險問題,上海高級法院如何認定?
對于市場頗為關注的系統風險問題,上海高級法院判決中稱根據當時市場具體情況,遵循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原則,酌情認定本案扣除證券市場系統風險因素為30%或者15%。原審法院在本案審理中未認定2015年6月至8月期間股市異常波動屬于證券市場系統風險因素,在計算損失時未酌情扣除部分系統風險因素導致的損失錯誤,上海高院予以糾正。也即,從終審結果來看,如果投資者符合相關買賣條件并且在2016年初熔斷機制實施之前已經賣出股票的,二審法院認為存在15%的系統風險,而此前一審階段并未扣除系統風險,截止2016年1月12日基準日仍持有股票的投資者,二審法院認為總計存在30%的系統風險。
問題四:二審中對于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的連帶責任如何看待?
二審法院依然認為立信會所應該對投資者損失與大智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作出詳細說理,駁回了立信會所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上訴理由。
問題五:目前有多少投資者提起索賠?
大智慧在2018年半年報中披露,截至2018年8月10日,公司收到上海一中法院發來的民事訴訟《應訴通知書》合計2401例,所涉訴訟請求金額合計為48689.05萬元,其中撤訴案件合計556例,金額合計為13341.34萬元,截止2018年半年報期末大智慧計提的預計負債總額為254959610.47元。
問題六:二審對于虛假陳述揭露日觀點是否有改變?
二審判決維持了一審揭露日的觀點,即仍認為2015年11月7日為本案揭露日,對于個別以2015年5月1日大智慧公告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日為揭露日,并以此作為上訴理由的案件,二審法院沒有采信該種觀點。
問題七:大智慧投資者索賠案由哪個法院管轄?
上海目前已成立金融法院,此前由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大智慧系列索賠案已由上海金融法院負責管轄,后續投資者再提起索賠,將均由該法院管轄。
問題八:大智慧投資者索賠案的訴訟時效到何時?
許峰律師認為,因為大智慧于2016年7月26日公告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故該案訴訟時效到2019年7月26日屆滿。
問題九:終審結束后,投資者是否即可獲得賠償?
許峰律師稱,預計大智慧以及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均不會主動履行法院所確定的賠償義務,故近期將代理投資者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當然不排除大智慧及立信方面會向最高法院申請在再審,再審申請一般對于強制執行沒有影響,但過往也出現過極端案例影響了執行,提醒投資者理性看待。
問題十:目前的大智慧投資者可索賠條件是什么?
許峰律師介紹稱,目前上海兩級法院均認為,如果投資者在2014年2月28日到2015年11月7日之間買入大智慧股票,并且在2015年11月7日后賣出或繼續持有大智慧股票符合索賠條件。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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