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04 08:49 | 來源:證券時報 | 作者:未知 | [保險]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自保公司需要有專門的自保監管法規,這有利于自保公司健康長遠發展。”在12月1日以“中國保險業對外開放與開放的亞洲自保市場”為主題的2019京津冀保險(天津空港)國際論壇上,多位自保公司負責人提到了相關政策訴求。
“自保公司需要有專門的自保監管法規,這有利于自保公司健康長遠發展。”在12月1日以“中國保險業對外開放與開放的亞洲自保市場”為主題的2019京津冀保險(天津空港)國際論壇上,多位自保公司負責人提到了相關政策訴求。
據證券時報記者了解,目前單獨針對自保公司的監管文件主要是原保監會2013年12月發布的《關于自保公司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該文件規定了自保公司概念、設立條件、籌建和開業、經營范圍、監督管理五方面內容,對于通知沒有涉及的內容,則參照商業保險公司的要求。這對于有自身特點的自保公司來說,有一定的不當適應。
自保期待專門監管政策
自保公司,即自營保險公司,是由非保險企業擁有或控制的保險公司,其主要的目的是為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某些風險提供保險保障。2013年12月,中石油專屬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這是我國第一家自保公司。目前國內一共設立了8家自保公司,自保公司運行6年以來,越發需要專門的監管政策。
中遠海運財產保險自保有限公司總經理鄭曉哲認為,專門針對自保公司的監管法規,至少應包括準入、償付能力監管以及日常經營監管規則。
對于準入,上述《通知》規定,設立自保公司,除法律法規規定的保險公司相關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注冊資本應當與公司承擔的風險相匹配;2、投資人應為主營業務突出、盈利狀況良好的大型工商企業,且資產總額不低于人民幣1000億元;3、投資人所處行業應具有風險集中度高、地域分布廣、風險轉移難等特征,且具有穩定的保險保障需求和較強的風險管控能力。
償付能力監管方面,由于自保公司與商業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本質存在一定不同,因此在償付能力監管的第一支柱定量監管上適用,但在第二支柱定性監管要求、第三支柱市場約束方面,可以更有針對性。
目前,保險業償二代為第三支柱監管體系,第一支柱為定量監管,針對可以量化的風險有資本要求,包括保險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第二支柱為定性監管,主要針對難以量化的風險,如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流動性風險;第三支柱為市場約束機制。
在日常經營規則上,自保公司日常的經營監管要求比照一般商業保險公司,存在一定不適性和不便性,因此業內認為二者應該有所區別。
業務有關聯交易特殊性
自保公司指的是由一家母公司單獨出資或母公司與其控股子公司共同出資,且只為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財產保險、短期意外健康保險的保險公司。由于只針對股東單位開展業務,自保公司呼吁在關聯交易等方面的監管上能有差異化。
中石油專屬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潘國潮列舉了幾點。
關聯交易監管也是目前保險監管的重點之一,對險企關聯交易有嚴格監管和報送要求。《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重大關聯交易或統一交易協議的簽訂、續簽或實質性變更的關聯交易等,應當在簽訂交易協議后15個工作日內逐筆向銀保監會報告。對于自保公司來說,由于所做業務都是關聯交易,報表比較頻繁,因此出臺差異化政策很有必要。
其次,期望反洗錢工作要求的差異化。一般商業保險公司開展業務,既面對機構,又面對個人,既有系統內又有系統外的,因此反洗錢是很有必要的。但自保公司情況不同,所有業務是公對公,不對系統外,也不對個人,因此出現洗錢的概率與一般商業保險公司相差幾個數量級。目前自保公司為了反洗錢,投入大量系統、人力資源和宣傳精力,因此希望反洗錢政策要求應對自保公司有所區別。類似的,還有消費者權益保護。
另外,監管對商業保險公司有再保分入20%的限制。《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要求,每一臨時分保合同分給投保人關聯企業的保險金額或者責任限額,不得超過直接保險業務保險金額或者責任限額的20%。涉及到自保公司時,這會限制一些自保與商業保險公司的合作和業務創新。“本來可以請當地的保險公司出單我再保,但是又受20%的限制,算了,還是我出單,這限制了業務創新。”
據統計,全球自保公司數量在6000~7000家,我國目前僅8家,包括中石油專屬財險、中國鐵路自保、中遠海自保、粵電自保,以及在香港設立的中海石油保險、中廣核保險、中石化保險、電氣自保,總數和保費占比均較小。
多位自保業界人士表示,目前監管支持自保公司發展,很多政策正在研究中,相信有利于自保公司發展的環境不久會到來。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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