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05 08:39 | 來源:電鰻快報 | 作者:石磊磊 | [快評]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綜上,公司認為在《流動性支持函》來源無法確定、生效條件未成就的前提下,不構成上市公司的擔保義務,亦不存在違規擔保的問題。...
證券代碼:600255 證券簡稱:*ST鑫科 編號:臨2021-002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訴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屬的訴訟階段:一審階段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額:2.2 億元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該案件尚未開庭審理,對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潤的影響存在不確定性。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近日收到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來的《舉證通知書》,具體情況如下:
一、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1、原告:天津大業亨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自貿試驗區(空港經濟區)環河北路與中心大道交口空港商務園東區 4-1,2-402-A421 室 法定代表人:徐艷華 2、被告一:飛尚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 5033 號平安金融中心 70 層 01-A 法定代表人:李非列 被告二: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蕪湖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珠江路 法定代表人:宋志剛 3、訴訟機構名稱: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本次訴訟案件事實和請求內容 (一)事實與理由: 1、2017 年 7 月,原告發起設立大通陽明資產管理計劃,募集資金最高限額 為 2 億元人民幣。 原告與案外人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山西信托”)簽訂《山西信托·晉信大通 1 號集合資金信托合同》(下稱“信托合同”)。根據該合同約定,原告將所募集的資金委托山西信托管理。 山西信托與案外人霍爾果斯船山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下稱“船山文化”)簽訂《信托貸款合同》,將信托資金向船山文化發放貸款;并與案外人霍爾果斯紅鷲創業投資有限公司、馮青青、劉源等人分別簽訂《保證合同》、《股權質押合同》等。 2017 年 9 月 6 日、9 月 27 日、9 月 27 日、11 月 8 日,山西信托分四次向主 債務人船山文化轉賬,發放貸款總計 199,140,000 元。上述四份匯款的客戶回單中均注明“晉信大通 1 號發放貸款”。 2、兩被告對船山文化的主債務,先后出具《流動性支持函》及《承諾函》,自愿承擔保證責任,且該保證責任系屬連帶責任。 (1)2017 年 7 月 14 日,被告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形成《公司決 議》,并于 2017 年 7 月 25 日向山西信托出具《流動性支持函》。 (2)2018 年 10 月 25 日,被告飛尚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與主債務人船山文化 共同向原告出具《承諾函》。 3、截止目前,船山文化尚欠信托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等約貳億貳千萬元人民幣未能及時償還。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 條第 1 款規定,“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 兩被告為船山文化同一筆債務提供保證,構成連帶共同保證。
(二)訴訟請求 1、判令兩被告共同承擔保證清償責任,償還原告 2.2 億元(包括本金、利 息、罰息、復利等,暫計算至 2020 年 2 月 28 日); 2、判決兩被告共同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及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費、公證費、律師費等。 三、本次訴訟對公司的影響 1、因上述訴訟案件尚未開庭審理,對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潤的影響存在不確定性。 2、關于本案涉及的《流動性支持函》問題,公司已就其產生、發展、對公司可能造成的影響及公司采取的措施進行了持續披露,詳見公司已披露的《關于上海證券交易所監管工作函的回復公告》(2019-022)、《關于上海證券交易所問詢函的回復公告》(2019-024)、《關于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監管工作函的回復公告》(2019-029)、《關于上交所 2018 年年報問詢函的回復公告》(2019-049)、《關于《流動性支持函》相關事宜的進展公告》(2019-051)。 3、《流動性支持函》文本載明:“本協議自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章并加蓋本公司公章后生效”,即該流動性支持函的生效條件需公司法人章、公章皆為真實。根據公司問詢時任法定代表人及聘請專業鑒定機構鑒定,《流動性支持函》上所蓋公章真實,法人章不實。 公司法律顧問安徽緯綸律師事務所律師就上述事項出具了《法律意見書》,認為:“該《流動性支持函》來源無法確定,且缺乏重要的生效要素,生效條件并未成就,故未發生法律效力。”
綜上,公司認為在《流動性支持函》來源無法確定、生效條件未成就的前提下,不構成上市公司的擔保義務,亦不存在違規擔保的問題。 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簡稱《紀要》),《紀要》肯定了上市公司公告及決策程序的必要性。未履行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策程序、未公告的情況下,私自以上市公司名義進行的對外擔保將不受法律保護。 據此,公司將積極應對訴訟,保護公司、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公司將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及時公告上述訴訟案件的進展情況,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四、備查資料 1、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來的《舉證通知書》。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1 年 1 月 5 日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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