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06 16:54 | 來源:中國基金報 | 作者:俠名 | [資訊]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天津信托由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市分行創建,于1980年10月20日成立,并于同年11月1日正式對外營業,是國內最早成立的信托投資機構之一...
今天,信托業新年第一張罰單出爐,天津信托被罰20萬。
天津信托被罰
因未經核準提前履行高管職責
1月6日,中國銀保監會網站公布的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津銀保監罰決字〔2020〕103號)顯示,天津信托有限責任公司因未經核準提前履行高管職責,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被罰款20萬元。
據銀保監會官網,天津銀保監局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處罰依據是《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
公開信息顯示,天津信托由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市分行創建,于1980年10月20日成立,并于同年11月1日正式對外營業,是國內最早成立的信托投資機構之一。
天津信托自成立以來,歷經國家信托行業五次整頓,幾經改變控股方,一直獲準單獨保留,是全國僅有幾家自始至終獲準單獨保留的信托公司之一。
去年大股東剛剛易主
市場紛紛預測高管會變更
去年8月,天津信托的大股東剛剛實現變更,許多業內人士認為天津信托的高管團隊也即將出現變化。
2020年8月25日,天津信托微信公眾號發布公告稱,銀保監會已批準上海上實(集團)有限公司受讓天津海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天津信托51.58%股權和天津市泰達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天津信托26%股權。
這意味著,天津信托的大股東從天津海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變成了上海上實(集團)有限公司。
天眼查數據顯示,上海上實(集團)有限公司目前持有77.58%的天津信托股份,為第一大股東。
而據天津信托官網,自實控人變更至今,天津信托并未對高管變動進行任何公告。
天眼查信息顯示,上海上實(集團)有限公司于1996年經市政府批準成立,為國有全資有限責任公司,其母公司上海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是上海市政府全資擁有的、在海外建立的規模最大實力最強的綜合性企業集團。
據上海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官網,該集團業務涵蓋醫藥醫療、基建環保、房地產和區域開發、消費品、金融服務和投資等領域,旗下擁有上實控股(0363.HK)、上海醫藥(601607.SH,2607.HK)、上實環境(BHK.SG/0807.HK)、上實發展(600748.SH)、上實城開(0563.HK)5家上市公司。
天津信托面臨業績下滑
去年上半年凈利潤同比下降39%
合規出現漏洞的同時,天津信托在業績方面也面臨著一定挑戰。
銀行間市場披露2020年上半年信托公司業績數據顯示(未經審計),當期天津信托實現營業收入2.19億元,同比減少15.11%,實現凈利潤1.3億元,同比下降39.25%。
此前兩年,天津信托就面臨著營收下滑的問題,但凈利潤并未出現大幅下滑。據其2019年年報,天津信托當年實現營收8.43億元,同比下降27.64%;實現凈利5.78億元,同比微降1%。
據其2018年年報,天津信托實現11.65億元營業收入,同比下降10.45%;但凈利潤超5.8億,上漲9%。
因未經核準提前履行高管職責
多家機構曾被罰
因未經核準提前履行高管職責而被罰的信托公司,天津信托不是第一個。
2019年,浙商金匯信托被罰,其中一宗違法行為就是高級管理人員在獲得任職資格核準前履職。
2017年5月,北方信托也曾因高管未經任職資格批準提前履職等違規事項而受到罰單。
據悉,《信托公司管理辦法》(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條規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信托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審查制度。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任職資格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任職。
信托公司對擬離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進行離任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信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時,在新的法定代表人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任職資格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離任。
去年11家信托公司被罰
累計受罰金額超1800萬
據不完全統計,2020年全年,包括安信信托、山東國際信托、中建投信托、中鐵信托在內的11家信托公司被罰,累計受罰金額合計超過1800萬元。
處罰原因包括推介信托計劃時存在對公司過去的經營業績作夸大介紹;未按監管規定及時進行信息披露;未嚴格審核信托目的的合法合規性,為銀行規避監管提供通道;違規接受保險資金投資事務管理類信托計劃;發放信托貸款違規要求地方政府提供擔保;協助銀行非真實轉讓信貸資產等等。
雖然被罰公司數量與2019年(29家被罰)相比有所減少,但整體來看,信托行業監管依然嚴格。去年12月8日,銀保監會黨委委員、副主席黃洪在2020年中國信托業年會上表示,探索構建與信托業特點相匹配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從產品設計、產品營銷、盡職調查、信息披露、風險揭示、投后管理等全流程增強受托管理能力,消除受托履職瑕疵,將風險與收益切實讓渡給投資者,實現“賣者盡責”基礎上的“買者自負”。
(文章來源:中國基金報)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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