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04 09:23 | 來源:電鰻快報 | 作者:俠名 | [快評]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訴訟的事實、理由、請求(一)訴訟的事實與理由1.原告訴稱:(1)根據《國通信托華翔北京貸款單一資金信托合同》(以下簡稱“信托合同”,日期為2017年6月27日,落款主體為廣州...
證券代碼:600777 證券簡稱:新潮能源 公告編號:2021-011 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訴訟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已受理 ★上市公司的當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額:3,582,079,701元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因尚未開庭審理,目前暫無法預計該案對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潤的具體影響金額。 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新潮能源”)近日關注到某媒體關于“新潮能源等多公司遭廣州農商行起訴”的報道。該報道描述:有知情人提供了一份廣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農商行”或“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發送的關于信托違約事件的函件,函件內容顯示致函對象中包括新潮能源;微信小程序“粵公正”顯示,該訴訟已于2020年11月23日由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企查查收錄的數據信息顯示,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對新潮能源所持有的佳木斯新潮紡織有限公司、寧波鼎金開元股權投資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新潮酒業有限責任公司、哈密合盛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等企業股權進行了凍結。
公司關注到媒體信息后,立刻就公司是否收到相關函件,以及相關訴訟和司法凍結事項展開核實工作。媒體報道的訴訟和上述四子公司股權凍結事宜在“粵公正”和“企查查”平臺得到初步確認后,公司立即授權律師聯系相關法院核實 訴訟情況。2021年3月3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律師送達該案件有關的起訴狀和資料副本。
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受理時間:2020年11月23日 案號:(2020)粵01民初2011號 原告:廣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華翔(北京)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翔投資”)、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志昌順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資有限公司、浙江中捷環洲供應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華亞博納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玉環捷冠投資有限公司、北京俊毅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金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李麗云、蔡紅軍、張龍、霍佳美、閆莉等11家公司和7名自然人。 第三人:國通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通信托”) 訴訟機構名稱: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機構所在地:廣東省廣州市
二、訴訟的事實、理由、請求 (一)訴訟的事實與理由 1. 原告訴稱:(1)根據《國通信托華翔北京貸款單一資金信托合同》(以下 簡稱“信托合同”,日期為 2017 年 6 月 27 日,落款主體為廣州農商行與國通信 托)的內容顯示,“信托規模 25 億元人民幣,預計期限為 48 個月,自信托成立 之日起計算。”(2)原告在 2017 年 6 月 28 日、2017 年 8 月 3 日分別將信托資金 15 億、10 億元劃轉到國通信托指定的信托財產專戶,信托計劃成立。 2. 原告訴稱:(1)根據《信托貸款合同》(日期為 2017 年 6 月 27 日,落款 主體為華翔投資與國通信托)的內容顯示,“國通信托向華翔投資提供貸款金額 并約定貸款期限、利率等條款。”(2)國通信托分別于 2017 年 6 月 28 日、2017 年 8 月 3 日向華翔投資先后發放貸款 15 億元、10 億元。 3. 原告訴稱:根據《差額補足協議》(日期為 2017 年 6 月 27 日,落款主體 為公司與廣州農商行)的內容顯示,“無論何種原因導致原告在任一信托合同約定的核算日(含利息分配日、本金還款日以及信托提前終止日)未能足額收到信托合同約定的投資本金或收益時,應向原告承擔差額補足義務;公司承諾:‘甲方保證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方的真實、自愿的意思表示。本協議未經甲方所需的各項授權和批準事項,不成為甲方減免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的理由,由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若甲方未按時支付差額補足價款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金額的每日萬分之五向原告支付違約金。” 原告訴稱:深圳金志昌順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股東決定以持有的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342,757,575 股股票為華翔投資債務提供擔保。此外,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資有限公司、深圳金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蔡紅軍等其他 15 名被告分別為上述《信托貸款合同》的履行以不同協議條款承諾提供擔保。 4. 原告訴稱:2020 年 4 月 14 日,國通信托向廣州農商行發出《國通信托·華 翔北京貸款單一資金提前終止通知函》,國通信托決定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提前 終止本信托并進行清算,同時按照相關規定對信托財產進行結束登記。國通信托在信托合同項下的受托人職責及義務截止到提前終止日即終止,國通信托不再承擔本信托的任何管理職責。國通信托將信托財產相關資料移交給廣州農商行,并向債務人發出債權人變更為廣州農商行的書面通知,即視為分配完畢信托財產;國通信托向各債務人發出《債權轉讓通知書》,通知債權轉讓事實,并要求各債務人直接向廣州農商行作為履行債務人/擔保人應承擔的債務/擔保責任。2020 年5 月 6 日,國通信托向廣州農商行出具《清算報告》,國通信托解除對本信托的受托責任。 5. 原告訴稱:借款人華翔投資應于 2018 年 6 月 28 日歸還本金 5000 萬元、 2019 年 6 月 28 日歸還本金 1 億元而未歸還,截至起訴之日,未償還任何債務, 差額補足義務人、股權質押人亦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廣州農商行于 2020年 11 月 3 日宣布貸款提前到期。 (二)訴訟請求 本案涉及訴訟請求共二十四項,涉及公司的訴訟請求如下: 1.被告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承擔3,582,079,701元(截止至2020年11月6日)差額補足義務; 2.深圳金志昌順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在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342,757,575股股票價值1,213,361,816元范圍內向原告承擔連帶責任; 3.本案受理費、保全費等實現債權的所有費用由被告承擔。
三、公司自查情況 公司關注到媒體信息后,立刻就公司是否收到相關函件、訴訟和司法凍結事項開展核查,核實情況如下: 1.截至本公告提交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對公司所持有的佳木斯新潮紡織有限公司、寧波鼎金開元股權投資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新潮酒業有限責任公司、浙江犇寶實業投資有限公司、煙臺揚帆投資有限公司、哈密合盛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等6家子公司股權進行了凍結。因涉案被告及第三人數量眾多,送達和保全程序尚在進行中。 2.經書面征詢核查,2020年11月1日起至今公司全體員工的電子郵箱及公司收件記錄,未發現媒體報道中所描述的發自廣州農商行的函件。 3.經查詢公司檔案,公司檔案中既沒有上述《差額補足協議》原件或復印件,也沒有涉及為廣州農商行信托產品提供差額補足的協議、法律文件、信函的原件或復印件。 4.經查詢公司用印記錄,公司用印記錄中無上述《差額補足協議》或其他涉及為廣州農商行信托產品提供差額補足的法律文件及信函的用印記錄。 5.經向公司現職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員工書面征詢,現職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員工均未以公司名義參與簽署上述《差額補足協議》。 6.經查詢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及監事會會議存檔資料,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或監事會也未曾審議過涉及為上述函件提及的信托貸款提供差額補足的相關議案。 1.因該案件尚未開庭審理,目前暫無法預計該案對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潤的具體影響金額。 2.廣州農商行提交的起訴狀顯示,本次訴訟案件涉及的《差額補足協議》顯 示日期為 2017 年 6 月 27 日,公司將聯系《差額補足協議》簽約時時任公司董 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印章管理人員,進一步核實相關情況。 3.公司已聘請專職律師和中介機構進行案情分析,組織相關證據材料,積極應對民事訴訟;如涉及違法犯罪行為或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公司將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舉報,以保護公司及廣大股東權益。 4.公司后續將以此案核查和處理過程為契機,爭取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同時,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強化公司內控機制建設,堅決杜絕違規擔保行為,規范日常印章管理制度。 五、其他說明 公司將根據案件進展情況及時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為《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有關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體披露信息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1 年 3 月 4 日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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