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11 13:30 | 來源:證券之星 | 作者:俠名 | [資訊]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近日,華澤鈷鎳虛假陳述案有投資者迎來了終審判決,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周某以及國信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據悉,由于一審認定的揭露日被前移,用于投資.....
近日,華澤鈷鎳虛假陳述案有投資者迎來了終審判決,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周某以及國信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據悉,由于一審認定的揭露日被前移,用于投資差額損失計算的基準日也被一并調整。調整之后,此案中該名投資者獲得的賠償金額比一審判決結果要少一個量級。
相關法律人士表示,此次四川高院的終審判決將大概率影響華澤鈷鎳同類案件的結果,以及可能影響相關訴訟主體的上訴念頭。
本案中,從中國證監會對國信證券、瑞華會計師事務所作出的處罰決定書所列多項事實看,國信證券作為保薦人,在案涉虛假陳述行為中主要過錯在于保薦華澤鈷鎳恢復上市過程及持續督導過程中未勤勉盡責;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在對華澤鈷鎳2013年度、2014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出具了存在虛假記載的審計報告,未盡到最基本的注意義務,最終導致諸如涉及大量無效的復印票據侵占上市公司13億元資金等異常情況導致華澤鈷鎳公司偽造大量財務資料事項均未予發現。
作為專業的上市公司保薦人和審計機構,如果按照執業規則勤勉盡責,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華澤鈷鎳虛假陳述行為即應當被發現,其過錯并非一般疏失,而當屬重大過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形,構成共同侵權,需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國信證券、瑞華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就華澤鈷鎳的共同侵權行為向投資者承擔100%的連帶賠償責任。
因此,國信證券、瑞華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就華澤鈷鎳對周琴因案涉虛假陳述行為產生的損失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承擔100%的連帶責任。一審判決判令國信證券、瑞華會計師事務分別對華澤鈷鎳因虛假陳述行為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承擔40%、60%的連帶責任,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糾正。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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