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05 09:21 | 來源:上海證券報 | 作者:俠名 | [上市公司]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深圳證監局確定,ST星源的違法事實,構成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該公司存在的違法事實包括,未依法披露重大仲裁及主要資產被查封、凍結,未依法披露為關聯方提供擔保。...
ST星源1月4日晚間公告稱,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深圳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公司及時任董事局主席丁芃、總裁鄭列列、董秘羅曉春、財務總監雍正峰等人進行處罰。
深圳證監局確定,ST星源的違法事實,構成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該公司存在的違法事實包括,未依法披露重大仲裁及主要資產被查封、凍結,未依法披露為關聯方提供擔保。
未依法披露重大仲裁及主要資產被查封、凍結
2016年12月,前海東方委托中信銀行深圳分行,向創意星源發放3.5億元委托貸款,ST星源作為保證人為創意星源的該筆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2019年9月8日,由于創意星源未按期償還貸款本息,前海東方向深圳國際仲裁院申請仲裁,請求裁決創意星源償還貸款本金及應付利息等合計3.87億元,并請求保證人ST星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019年10月25日,ST星源收到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通知》及《仲裁申請書》。該仲裁事項涉及金額占ST星源2018年末經審計凈資產的24.49%。
2019年11月7日,ST星源收到深圳中院的《民事裁定書》及《查封、凍結通知書》,應前海東方財產保全申請,深圳中院裁定查封及凍結ST星源賬面價值合計7.43億元資產。被查封、凍結資產賬面價值,占ST星源2018年末經審計凈資產的47.05%。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對上述重大仲裁及主要資產被查封、凍結事項,ST星源應當及時履行披露義務但未按規定披露,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項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深圳證監局指出,ST星源時任董事局主席丁芃、總裁鄭列列知悉上述重大事件后,要求時任董秘羅曉春暫不披露。對該重大事件披露不及時事項,丁芃、鄭列列、羅曉春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未依法披露為關聯方提供擔保
2017年至2019年,ST星源為丁芃提供多筆擔保。
深圳證監局指出,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ST星源應當及時披露相關擔保事項,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
不過,ST星源未在2017年、2018年、2019年年報中,對上述對外擔保情況予以披露,定期報告存在重大遺漏,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七十九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深圳證監局認為,ST星源未及時披露相關擔保事項,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項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同時,相關當事人包括丁芃、鄭列列、趙劍、羅曉春、丹尼爾·保澤方、王行利、王群、雍正峰等。
其中,ST星源時任董事局主席丁芃是相關擔保事項的被擔保人,策劃、主導了上述關聯擔保事項;
時任董事、總裁鄭列列作為共同擔保人,在擔保合同上簽字,并參與了上述關聯擔保事項;
時任董事趙劍作為共同擔保人,在7份擔保合同上簽字,具體經辦相關關聯擔保事項。
此外,丁芃、鄭列列、趙劍知悉ST星源的相關對外擔保事項,但未要求ST星源及時披露,簽字保證ST星源2017年、2018年、2019年年報真實、準確、完整,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監管明確給予處罰
丁芃及其代理人在申辯及聽證中提出,ST星源旗下樓盤被凍結銷售,不能辦理次級抵押手續并解除對前海東方的債務擔保,才導致仲裁發生,請求免于處罰。
深圳證監局復核后不予采納上述理由,并指出ST星源發生重大仲裁和主要資產被查封、凍結的重大事項已觸及披露標準,丁芃及其代理人所述情況不影響違法行為成立。丁芃要求董秘暫不披露重大事項,并策劃、主導關聯擔保,應對涉案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負責。
同時,羅曉春作為ST星源時任董秘,未在觸及披露時點的兩個交易日內組織披露重大事項,應對披露不及時負責。
根據合同,ST星源構成對實控人及其關聯人提供擔保,應遵循對外擔保披露要求。羅曉春2020年5月14日知悉相關擔保情況后,未能組織核實和披露,應對ST星源2019年年報的重大遺漏負責。
深圳證監局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以及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的處罰如下:
一、對ST星源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罰款;
二、對丁芃、鄭列列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00萬元罰款;
三、對趙劍、羅曉春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60萬元罰款;
四、對丹尼爾·保澤方、王行利、王群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0萬元罰款;
五、對雍正峰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罰款。
涉嫌信披違法違規!
又一家公司創始人遭立案
*ST奇信1月4日晚間公告,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葉家豪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證監會決定對葉家豪立案。同時,*ST奇信在公告中還表示,本次立案調查事項系對葉家豪的調查,公司生產經營活動不會受到影響。
糾紛纏身
2022年三季報顯示,截至當期末,葉家豪為*ST奇信第三大股東,持股比例9.31%。此外,*ST奇信還表示,第二大股東智大投資也由葉家豪控制。
*ST奇信1月4日公告稱,該公司自2020年以來與控股股東新余市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發生多筆借款,截至本公告日,累計借款本金余額為9.45億元。*ST奇信表示,因公司流動資金緊張,現出現部分債務未能如期償還或續貸的情形。截至目前,公司累計未能如期償還債務本金合計9.45億元,占公司2021年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的406.80%。
另外,根據*ST奇信1月4日公告,因融資融券業務逾期違約,智大投資欠付東北證券的債務尚未償還完畢,其通過東北證券信用賬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仍存在因強制平倉導致繼續被動減持的風險,智大投資擬合計被動減持不超1350萬股,即不超過公司總股本的6%。
在此之前,*ST奇信在2022年12月29日發布關于部分銀行賬戶被凍結的進展公告稱,*ST奇信目前被凍結銀行賬戶達48個,被凍結資金達1.91億元。
天眼查信息顯示,*ST奇信成立時間為1995年,所屬行業為建筑裝飾、裝修和其他建筑業。2015年12月奇信股份登陸中小板。
公開資料顯示,*ST奇信創始人葉家豪曾是廣東省陸豐縣建筑工程公司深圳辦事處工程管理人員,后在深圳工作,1995年5月開始任上市公司董事長,兼任廣東省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副會長。
1.31億轉賬被指未發生實質商務經濟往來
*ST奇信也曾經歷過輝煌。此前,公司獲得過建筑界最高獎項魯班獎多項,同時,“奇信”品牌被認定為“深圳知名品牌”。2016年,尚未“披星戴帽”的奇信股份的創始人葉家豪家族在《2016年胡潤百富榜》中以53億元財富值位列第744名。
奇信獲得的魯班獎工程項目
轉折發生在2020年7月,奇信股份易主。控股股東由智大控股變更為新余市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新余投控”)。新余投控以16.21元/股,總價10.9億元購得奇信股份29.99%的股份,并取得了奇信股份的實際控制權。此外,智大控股還無條件永久放棄其未轉讓的剩余公司14.11%股份對應的表決權。當時智大控股的股東為葉家豪、葉洪孝、葉又升。公開資料顯示,葉洪孝為葉家豪之子。
2021年12月31日,奇信股份稱,通過自查發現,2021年1月1日,公司向深圳市達欣貿易有限公司(簡稱“達欣貿易”)轉賬8000萬元及5087.5萬元兩筆款項,合計約1.31億元。上述款項的轉出,未與達欣貿易簽訂商務合同,也未發生實質性的商務經濟往來,未經過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決策審批和內部簽字審批流程。奇信股份表示,付款憑證中僅有原實際控制人關聯人即時任公司董事長兼總裁葉洪孝的簽字及財務管理中心資金結算部副經理的個人名章。奇信股份同一天宣布葉洪孝辭去董事、總裁職務。2022年3月31日,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證監會對奇信股份立案調查。
在一系列糾紛發生的同時,奇信股份2020年開始陷入虧損,2022年5月6日起,奇信股份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股票簡稱由“ST奇信”變更為“*ST奇信”。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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