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03 09:57 | 來源:未知 | 作者:未知 | [房地產]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非議隨之而來,有投資者斥其“吃相太難看”。非議歸非議,問題的關鍵恐怕還在于:恒大人壽的“神操作”是否違法違規?
就在市場熱炒梅雁吉祥(6.770, -0.18, -2.59%)等“恒大概念股”之際,上交所一紙問詢函問出了真相:恒大人壽10月底就已出清了梅雁吉祥。當時正是梅雁吉祥披露三季報之時,恒大人壽以持股4.95%的比例成為公司第一大股東,股價連續3個交易日漲停。
于是,非議隨之而來,有投資者斥其“吃相太難看”。非議歸非議,問題的關鍵恐怕還在于:恒大人壽的“神操作”是否違法違規?
恒大人壽的投資風格偏“快進快出”,有人據此認為此舉屬于“短線交易”行為。這似乎混淆了“短線操作”和“短線交易”兩個不同范疇的概念。
《證券法》第47條規定:上市公司董監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
同時,今年年初開始實施的減持新規規定: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3個月內通過二級市場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顯而易見,恒大人壽持股比例僅4.95%,并不在證券法和減持新規的調整對象范圍之內。
有律師因此替恒大人壽辯護:“只要是自有資金,不構成短線交易即可。”按此觀點,“存在即合理”,恒大人壽合理地利用規則,在二級市場賺錢無可厚非。
也有法律界人士持有不同看法,認為恒大人壽的短期交易獲利行為“有操縱證券市場之嫌”。
《證券法》第77條第(一)項規定,禁止“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從上述法律條文上理解,目前仍無法認定恒大人壽構成操縱證券市場行為。但有律師認為,恒大人壽的資金優勢、持股優勢和信息優勢是顯而易見的,雖然持股比例不到5%,但“準舉牌”行為客觀上助長了股價上漲,并引發大量投資者跟風買入,恒大人壽隨后快速賣出獲取巨額收益,因此不能完全排除其操縱證券市場的可能性。
在梅雁吉祥10月25日晚最初披露的三季報中,恒大人壽尚未現身,但此后,恒大人壽發現這一“烏龍”,“善意”提醒了上市公司,隨后,梅雁吉祥緊急發布更正公告,明確了恒大人壽第一大股東地位。
如此一來,恒大人壽若是在10月26日之后,借著股市熱炒“恒大概念股”之際,迅速出清了梅雁吉祥,那么這個“善意”提醒就更顯得別有用心了,也難逃“操縱市場”的指責,甚至難逃法律追究。
恒大如此快刀“割韭菜”,是否違法違規,還有待監管部門乃至司法機關等權威部門的界定。但沒有股民們非理性追捧“恒大概念股”的氛圍,資本大鱷哪來快刀“割韭菜”的良機?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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