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06 15:09 | 來源:金融界 | 作者:俠名 | [IPO]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輔導監管規定》指出,派出機構輔導驗收應當采取審閱輔導驗收文件、現場走訪、約談有關人員、審閱書面材料檢查、組織輔導對象的相關人員參加證券市場知識測試或抽查工作保...
證監會近日就《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輔導監管規定》(簡稱《輔導監管規定》)對外公開征求意見,《輔導監管規定》共28條,對輔導目的、輔導驗收內容、輔導驗收方式、輔導驗收程序、加強科技監管等內容進行了規定。其中,明確輔導驗收是對保薦機構輔導工作開展情況及成效進行評價,不對輔導對象是否符合上市條件進行判斷。因此,輔導驗收不是企業上市的審核程序。
具體來看,《輔導監管規定》明確輔導工作應當促進輔導對象具備成為上市公眾公司應有的公司治理結構、會計基礎工作、內部控制制度,充分了解多層次資本市場各板塊的特點和屬性;督促輔導對象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全面掌握發行上市、規范運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則、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諾等方面的責任和義務,樹立進入證券市場的誠信意識、自律意識和法制意識。
《輔導監管規定》聚焦于輔導機構的輔導工作開展情況,具體內容包括:一是輔導機構輔導計劃和實施方案的執行情況;二是輔導機構督促輔導對象規范公司治理結構、會計基礎工作、內部控制制度情況,指導輔導對象對存在問題進行規范的情況;三是輔導機構引導輔導對象樹立參與資本市場必備的敬畏市場、誠實守信、嚴格自律、遵守法制、回報社會意識情況;四是輔導機構督促輔導對象及相關人員掌握發行上市、規范運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則、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諾等方面的責任、義務以及法律后果情況;五是輔導機構引導輔導對象充分了解多層次資本市場各板塊的特點和屬性,掌握擬上市板塊的定位和相關監管要求情況。
在輔導驗收方式方面,《輔導監管規定》指出,派出機構輔導驗收應當采取審閱輔導驗收文件、現場走訪、約談有關人員、審閱書面材料檢查、組織輔導對象的相關人員參加證券市場知識測試或抽查工作保薦工作底稿等相結合的方式。
在輔導工作時點及時限方面,《輔導監管規定》明確輔導備案及輔導驗收的起算時點及啟動條件,輔導期原則上不少于 3 個月,派出機構輔導驗收工作時限不得超過 20 個工作日,輔導機構補充、修改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內,驗收工作完成函的有效期為 12 個月,超期未提交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申請的,應當重新履行輔導及輔導驗收程序。
此外,《輔導監管規定》還規定,派出機構應當利用輔導監管系統開展輔導監管工作,實現輔導材料提交、輔導公文出具、信息共享等工作的電子化,并向社會公開輔導及輔導監管信息。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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