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06 08:46 | 來源:電鰻財經 | 作者:李瑞峰 | [IPO]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電鰻財經》注意到,在此次IPO前夕,鴻安機械突擊分紅了2445.65萬元,其中八成分紅落入了實控人家族的口袋中。同時該公司卻用8000萬元補充流動資金。此外,鴻安機械的應收...
《電鰻財經》文 / 李瑞峰
3月23日,蘇州鴻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安機械)創業板IPO申請獲通過,3月31日該公司的審核狀態變更為“中止”。招股書顯示,鴻安機械主要從事智能物流技術裝備的研發、設計、制造和銷售,并提供專業化的項目實施及運維服務。
《電鰻財經》注意到,在此次IPO前夕,鴻安機械突擊分紅了2445.65萬元,其中八成分紅落入了實控人家族的口袋中。同時該公司卻用8000萬元補充流動資金。此外,鴻安機械的應收賬款周轉率和存貨周轉率卻落后于同行,該公司對第一大客戶依賴嚴重,而第一大客戶曾因勞動糾紛被員工起訴。
8000萬募資補流 IPO前突擊分紅2000多萬
招股書顯示,此次沖刺創業板IPO,鴻安機械計劃發行人民幣普通股的數量不超過3361.72萬股,占發行后總股本比例不低于25%,預計使用募資4.5億元,募集資金將用于數字化智能物流技術裝備產業基地項目、信息化智能物流技術裝備研發生產項目、潔凈工廠智能搬運設備研發生產項目及補充流動資金。
值得注意的是,募集資金中的8000萬元將用于補充流動資金。招股書顯示,截至2022年6月30日,鴻安機械的貨幣資金為7508萬元,較年初下降了8.8%;同期該公司的應收賬款余額為1.73億元,較年初增長了17.7%。
資產負債表上僅有7000多萬元貨幣資金,可見,鴻安機械的運營資金并不寬裕,用8000萬元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可以理解。然而,此次IPO前夕,鴻安機械進行了大比例分紅。2021年,鴻安機械分紅2445.65萬。
招股書顯示,截至招股說明書簽署日, 劉大慶分別持有鴻安企業管理85%的股權、鴻礪企業管理85%的股權和鴻智企業管理60%的股權,合計間接持有公司64.37%的股份。
此外,盛宏偉作為劉大慶配偶盛智慧之弟,截至招股說明書簽署日,分別持有鴻安企業管理15%的股權和鴻礪企業管理15%的股權,合計間接持有公司11.35%股份,為公司實際控制人劉大慶的一致行動人。
劉慧欣作為劉大慶女兒,截至招股說明書簽署日,持有鴻智企業管理40%的股權,鴻智企業管理為發行人股東礪欣企業管理的執行事務合伙人,間接持有公司0.025%的股份,亦為公司實際控制人劉大慶的一致行動人。
由此可見,上述2445.65萬元的分紅中,八成左右落入了實控人與其家人的口袋中。
事實上,實控人家族還拿著不菲的管理人員薪酬。招股書顯示,鴻安機械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核心人員2021年在公司領取薪酬總額635.73萬元,占利潤總額的6.70%。董事長、核心技術人員劉大慶2021年在公司領取薪酬64.4萬元,董事、總經理盛宏偉2021年在公司領取薪酬為53.21萬元,董事劉慧欣2021年在公司領取薪酬為41.29萬元。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鄧斌鋒2021年在公司領取薪酬為62.25萬元。
應收賬款周轉率和存貨周轉率落后同行
招股書顯示,從2019年至2021年以及2022年6月30日(以下簡稱報告期),鴻安機械實現營業收入41544.74萬元、42265.35萬元、51297.27萬元和19241.33萬元,同期實現凈利潤6529.68萬元、7255.34萬元、7926.37萬元和908.85萬元。
鴻安機械在招股書中表示,報告期內主營業務收入穩中有升,2020 年受疫情影響,公司主營業務收入增長態勢有所減緩,2021年公司主營業務收入同比增長21.24%,主要系隨著電商新零售、潔凈工廠、食品飲料、醫藥化工、服裝煙草、新能源等行業的快速發展,終端客戶對自動化、智能化升級改造的需求持續增加。
然而,在業績大幅增長的同時,鴻安機械的應收賬款也在激增。報告期各期末,該公司應收賬款及應收質保金合計凈額分別為7,055.41萬元、10,650.88萬元、17,514.92萬元和20,622.66萬元,占各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分別為20.58%、21.35%、26.71%和29.11%,占各期營業收入的比例分別為16.98%、25.20%、34.14%和107.18%。
招股書顯示,報告期內,鴻安機械的應收賬款余額占營業收入的比例分別為18.05%、21.5%、31.52%和49.05%,同期可比上市公司的均值分別為44.01%、37.98%、37.89%和41.1%。由此可見,在行業均值下降的同時,鴻安機械的占比卻在上升。
報告期內,鴻安機械的存貨周轉率分別為1.28次、1.6次、1.93次和0.63次,同期可比公司的平均值分別為2.21次、1.93次、2.29次和1.03次。由此可見,鴻安機械的存貨周轉率落后于同行可比公司。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報告期各期末,1年以內應收賬款余額占比分別為85.09%、83.09%和78.30%,報告期內持續下降。與此同時,其他期限的應收賬款余額占比在上升。3至4年內應收賬款余額占比從2020年12月31日的0.05%上升至2022年6月30日的3.9%。
第一大客戶曾因勞動糾紛被員工起訴
招股書顯示,報告期各期,鴻安機械前五大客戶的收入占營業收入的比重分別為95.72%、87.88%、72.26%和52.49%,客戶集中度較高。其中,該公司對第一大客戶大福集團的收入占營業收入的比重分別為50.70%、36.60%、36.17%和21.29%,占比較高。隨著國內智能物流技術裝備行業的競爭加劇,客戶對設備質量、交付進度、運維能力等方面的要求逐步提高。
鴻安機械表示,如果公司與主要客戶的業務合作中出現產品質量、延期交付等方面的問題,將不利于公司與主要客戶的持續合作,可能對公司的經營業績造成不利影響。
事實上,大福集團作為第一大客戶曾與員工發生勞動糾紛并被員工告上法庭。大福集團在一審敗訴后,又提起上訴,最終仍以敗訴結束。具體情況如下:
裁判文書網顯示,上訴人大福(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福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賈萬海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4020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法官李冉擔任審判長,法官蔣巍、霍思宇參加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賈萬海在一審中起訴稱:賈萬海于2009年5月7日入職大福公司,擔任工程師一職,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最后一份合同于2011年12月31日到期。2012年2月13日大福公司提出合同到期終止不再續簽,終止勞動關系,賈萬海辦理了離職交接手續。現賈萬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大福公司支付:1.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37943元;2.大福公司支付未休2011年及2012年帶薪年假工資27846元;3.大福公司支付2012年病假工資3803元;4.大福公司支付2012年1月至2月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13768元。
大福公司在一審中辯稱:賈萬海因曠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被依法解除的,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賈萬海已經休完2011年年假,2012年雙方已解除勞動關系,不存在未休年休假問題。另因賈萬海是工會委員,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應當自動延續,故賈萬海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賈萬海所有訴求。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賈萬海于2009年5月7日入職大福公司,擔任機械工程師職務,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最后一份勞動合同的期限至2011年12月31日。雙方勞動關系已經解除,雙方均認可2011年12月31日到期后未續簽。賈萬海離職前12月平均工資10353元。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根據查明的事實,賈萬海自2012年1月30日至2012年2月8日期間在休病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大福公司應當支付賈萬海此期間的病假工資463.52元。雙方均認可2011年12月31日至期后未續簽,故依照《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大福公司應支付賈萬海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l月31日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另一倍4737.05元及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2月8日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差額347.64元。2012年2月9日至2012年2月13日賈萬海未出勤也未提交病假條,大福公司無需支付此期間病假工資。
關于賈萬海主張的年休假,因賈萬海2011年度已休15.5天,符合法律規定,其要求至2011年未休年假工資的請求,于法無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因賈萬海2012年1月1日至2月13日的年休假折算后天數不足1天,故其要求支付2012年未休年假工資的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及一審法院的質證的情況,可以證明雙方曾就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進行過溝通和協商,大福公司雖對賈萬海提交的《終止勞動關系協議書》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但表示并不申請對該公章的真實性進行司法鑒定,故一審法院對《終止勞動關系協議書》的真實性予以采信。鑒于雙方對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額已經達成一致,且該數額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并參照雙方協商一致的意見,依法判決大福公司支付賈萬海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31059元。
法院認為: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現雙方均認可2011年12月31日后未續簽勞動合同事實,故大福公司應當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一審法院認定的數額并無不當。綜合全案證據和當事人陳述可以認定雙方確就終止勞動關系情況進行過協商,現大福公司就賈萬海提交的《終止勞動關系協議書》雖不認可但未提供反證加以證明。故一審法院認定對該證據予以采信符合法律規定,大福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法律依據。綜上,一審法院判決并無不當,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于上述問題,《電鰻財經》向鴻安機械發去了求證函,截至發稿時未收到該公司對相關問題的回復。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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